3個月大被丟給祖父母 不滿再婚父未聞問!兒怒訴免養結果曝
才3個月大就被丟給祖父母,不滿再婚父未聞問!兒子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指控父親阿華(均化名),當年他年僅3個月大時,父親就與母親離婚,他就被丟給祖父母照顧,並且由祖父母扶養到他成年,後來父親再婚,與再婚對象共同生活,不滿父親對他不聞不問,爲此,聲請他對於父親之扶養義務應當予以免除。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但是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阿華是阿國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阿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華在最近一個年度全無所得收入,堪認阿華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有受兒子阿國扶養之需要。
法官審酌,阿國自幼由祖父母扶養照顧成年,父親阿華及生母均另組家庭,鮮少探視他,也沒有給付阿國的扶養費用。阿華對兒子阿國應負扶養義務,但卻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對父親阿華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