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再婚另組家庭 對他們不理睬!2孩怒訴求免養贏了
父親再婚另組家庭,竟對他們不理睬!2孩怒訴求免除扶養義務贏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身爲2個孩子的父親,卻被孩子們指控,在1995年與母親離婚後就離家,還與其他女人再婚並生育子女,不僅離婚後不曾探視他們,也不曾給付扶養費,他們是由母親扶養長大。不滿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對此表示,他同意孩子們的請求。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阿國的前妻證稱,她和阿國當年離婚後,2個孩子是由她扶養,阿國並沒有支付扶養費,也沒有來探視他們,離婚協議書有約定阿國要支付扶養費,但他都沒有履行,她也不知道阿國住哪,她還揹負阿國的債務,離婚後她去洗碗、做美髮工作扶養孩子長大。
法官考量,阿國雖爲2個孩子的父親,但自他們年幼時起,並未實際照顧扶養,他們均賴母親照顧扶養長大,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由2個孩子負擔扶養之責,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依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