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3歲就離開不聞問 母親外遇另組家庭!孩悲訴不要養她

未滿3歲就離開不理會,母親外遇另組家庭!孩子悲訴不要養她,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她的孩子指控,當年在他還未滿3歲的時候,母親就因爲外遇竟然離家出走,自此對他不聞不問,也沒有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對於他毫無付出,絲毫未盡爲人母應盡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爲此依法請求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5條第3項另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定有明文。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系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第一順位之履行義務人。如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而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爲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另定有明文。

但是如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小萱身爲孩子的母親,目前沒有任何資產,並且另外育有5名未成年子女,依據她的現況,已經難以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小萱在2009年底與孩子的父親兩願離婚,並協議孩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孩子的父親任之,後來孩子的父親過世時,祖母依法擔任監護人。

孩子的祖母證稱,在孩子出生後到成年,都是他在照顧,因爲小萱當時離家出走了,而且小萱在離家之後,也沒有負擔過孩子的生活費用。

法官審酌,自孩子尚未滿3歲,小萱離家後未再扶養,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期間長達17年,情節實屬重大。因此孩子拒絕扶養母親小萱,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免除扶養義務之規定。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母親小萱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