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3孩50年不聞不問 罹癌媽想要扶養金!法院判:免養!

棄3孩50年不聞不問,罹癌媽想要扶養金!法院判:免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親情斷裂」!一名母親小萱(化名),在40年前離婚後未曾撫養過三名子女,如今因爲罹癌、無收入,聲請子女履行扶養義務;但三名子女阿國、阿華與歡歡(均化名)認爲,母親當年對他們狠心棄養,根本沒有資格再伸手索求,因此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3個孩子指控,母親小萱與他們父親在1975年間離婚,當時它們年僅9歲、6歲及4歲。自此之後,母親未再照顧過他們,反而在10年後另組家庭,從此與他們斷絕往來。他們由父親一手拉拔長大,母愛的缺席成了他們成長過程中最大的缺口。

法官考量,小萱近年健康每況愈下,已經確診癌症,僅靠每月4579元的老年年金維生,生活陷入困境。然而,3個孩子主張,母親早年拋下他們,對他們無正當理由未盡任何扶養與照顧,且情節重大。如今要向他們索取生活費,實在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在法院調解過程中,小萱本人亦不爭執,承認自3個孩子出生後,未曾盡過母親應有的保護與照顧義務。3名子女更直言,母親當年無情拋棄,如今卻要他們「盡孝養母」,簡直顛倒黑白。

法官認,直系血親間雖有互負扶養義務的法律原則,但《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小萱在孩子們成長過程中,確實未盡母親責任,長達數十年未曾給予任何照顧或經濟支持,已屬重大情節。雖然她現今生活困頓,但法律與公平原則不能強迫孩子承擔這份「被拋棄的親情」。日前依法宣判,「全面免除」3個孩子對母親小萱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