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4月就被棄養40年 失職媽求扶養!法官:對孩子太沉重
出生4月就被棄養40年,失職媽求扶養!法官:對孩子太沉重,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孩子指控母親小萱(均化名),他自幼由叔叔養育長大,成長過程中幾乎沒見母親幾次面。多年後,母親因年邁且罹患椎間盤突出、坐骨神經痛等疾病,向法院聲請請求孩子按月給付扶養費2萬2661元。不滿母親未曾盡過母職,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小萱與孩子的父親於1980年離婚,當時孩子才4個月大。離婚後,孩子由父親及叔叔照養長大,母親幾乎未曾返家探視,也未提供任何生活費。孩子成長過程中,不僅承受家庭破碎的陰影,成年後甚至罹患焦慮與憂鬱症,情緒長期不穩。
法官考量,小萱如今已年過六旬,她主張自己獨居生活困難,患有疾病難以工作,名下僅有老屋一間與尚未清償的房貸,存款也僅剩3萬元,生活已經蒯要過不下去,因此請求孩子每月支付扶養費,直到她過世爲止。
但孩子反擊指出,自己從小被母親拋棄,所有生活開銷皆由父親與叔叔負擔,母親從沒養過他,現在卻要求扶養費用,「這公平嗎?」母親當年未曾探視、未給生活費,也未在他成長期間提供任何情感支持,反讓他留下嚴重心理創傷。
法官審酌,小萱自離婚後確實未盡任何照顧或經濟扶養責任,且雙方在調解過程中亦明確不爭執此事。法官認爲,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即父母)對負扶養義務者(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日前依法判決,免除孩子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