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8個月就遭棄養 47歲男拒扶養病母獲判準
臺南一名男子出生8個月即遭母親棄養,47年後母親病倒要求兒子扶養,兒子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獲法官裁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47歲阿明(化名)出生8個月時,母親拋夫棄子離家出走,對他的成長、生活不聞不問,他自小由祖父母及父親扶養長大,未曾見過母親,從小單親在鄰里及同儕間受盡閒言閒語。今年3月突接獲醫院通知其母重病急診住院,後轉進臺南市仁愛之家,社會局替其母聲請由阿明扶養,阿明表明拒絕,獲臺南地方法院裁準免除扶養責任。
阿明反駁母親的聲請指出,母親在他出生8個月大時即離家出走,對他從未探視及提供照顧,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他3歲時,父親向母親要求離婚,祖父母當證人要簽署離婚協議書,母親卻拒籤離去,未完成離婚戶籍登記。他父親4年後聲請調解及訴請離婚,達成和解後,他母親再次拒絕簽字。
直到2008年,阿明父親再次訴請離婚獲准。阿明說,在此期間,母親從未對他盡到任何扶養責任,卻在47年後病倒纔來找他要求扶養,社會局通知他參與家屬協調會議,討論他母親的後續安置費用、重大醫療決策、後續喪葬等照顧事宜,甚至病重住進仁愛之家,他全部拒絕處理,向法官聲請駁回母親的扶養聲請。
阿明父親也證稱,阿明母親在阿明出生後未滿8個月時離家,從此就沒有回來照顧過阿明,也沒有寄錢回來給阿明當扶養費,阿明是由他跟他父母一起扶養長大的。
阿明說,自他有記憶以來,皆不曾與母親有互動,親子關係名存實亡,母親過去狠心拋棄他,對他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傷害。
法官認爲,阿明自己也有未成年子女要養,他的母親對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爲人母應盡的責任情節確屬重大,若要求他負擔與他長期感情疏離的母親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阿明聲請免除他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應予准許,其母可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