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童出生5月遭父母棄養 祖母聲請改定她爲監護人 法官准了

臺南一名女童因離婚後的父母均未對她盡扶養責任,女童祖母到法院聲請停止女童父親監護權,改定她爲監護人獲法官裁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10歲女童小如(化名),出後5個月後父母離異,母親將她丟給祖母照顧後改嫁,父親跑去花蓮工作,都未盡扶養責任,因監護權歸父親,造成祖母照顧小如在生活、就學許多不便,祖母到法院對小如父母提告停止親權,聲請改由她擔任監護人。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小如父親嚴重疏於照顧,准許停止親權,改由祖母擔任監護人。

不滿兒子未盡父親之責的祖母向法院聲請指出,小如父母10年前因感情不睦,在小如5個月大時,將小如留給她單獨撫養至今,小如父母在2016年8月協議離婚後,由父親單獨行使監護權,母親不久後再婚,婚後也沒有來探視小如及負擔任何扶養費用。父親也沒有負起監護及扶養之責,更少返家探視,她只好向法院提起請求宣告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人之訴。

小如祖母指出,小如從5個月大起即讓她照顧養育至今10年,兩人的感情深厚,生活上互相依賴,由她擔任監護人繼續照顧最爲適當。

法院安排社工訪視,小如父親在花蓮工作,聲稱會在休假時接受會面,事後卻讓社工找不到人,法院通知他也從未到庭。社工訪視外婆與小如後,在評估報告指出「聲請人於健康方面尚具行動力且無障礙,有微薄工作收入及支持系統不虞匱乏,有意願且能親自參與未成年人之照顧事務及扶養,並有同住的家人可共同分擔家庭經濟」。

社工訪談時,小如表示,爸爸與她同住時,會幫她看功課,偶爾帶她去上課,但很少帶她出去玩,2人感情一般,但爸爸搬走後父女倆未再碰面聯絡;阿嬤帶她回屏東時,會在外公家見到媽媽,但媽媽不常跟她說話,自有印象以來都是祖母照顧她生活、上學。

法官認定,小如的祖母健康、經濟能力穩定,可親自陪伴、照顧,具備積極主動態度,有高度監護、養育意願,且動機良善;小如與她彼此關係緊密,生活照顧妥適周到,可給予穩定的家庭環境,適合監護小如;小如也同意由祖母擔任監護人,符合她的最佳利益。裁定停止小如父親的親權,並改定祖母爲小如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小如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