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想回本家顧病媽 保證會祭拜養母!獲准終止收養關鍵曝

男子想回本家照顧生病的生母,並且保證仍會持續祭拜養母!法官判準終止收養關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當年被婦人小萱(均化名)收養爲養子,而養母小萱在1987年底已經死亡,阿國認爲在養母生前,他就已經善盡孝道,現在想要回歸原生家庭,以便照顧生病的生母,因此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聲請准許終止他與養母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阿國到庭陳述表示,養母小萱與生父視姊弟關係,養母及生父在世時,也都希望他可以回去原生家庭,生母因爲現在生病,也希望他可以回到原生家庭;從小雖然是養母照顧他,但他們是大家庭,生父母都住在一起。

後來生父母搬走了,逢年過節及寒暑假他都會回到原生家庭;養母過世已經很久,他不太清楚有無繼承遺產,但養母生病時是他拿薪水照顧;若是許可終止收養,他仍會祭拜養母。

法官調閱養母小萱的遺產資料,但查無遺產稅申報資料及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足認阿國在養母過世前已盡奉養義務,於養母過世後也未繼承遺產。法官考量,養母既然已死亡逾30年,生母與本家兄弟、養家姊妹也均已出具終止收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法官審酌,阿國聲請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他與養母小萱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