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養父到過世已經是孝女 終止收養迴歸本家當然準

照顧養父到過世已經是孝女,想終止收養關係迴歸本家,法官判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因爲生父的軍中同袍阿國(均化名),本身並沒有子女,而他們家小孩較多,加上雙方又是鄰居,因此生父爲了方便照顧阿國,就將小萱出養給阿國當養女。而養父阿國已經在2019年過世,因爲養家已沒有其他親屬,所以小萱想要回歸本家,因此依法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小萱表示,養父阿國與她的生父是軍中的同事,跟他們家很親近,並且養父並無子女,都是他們在照顧養父,自從她31歲考到駕照後,就會帶養父與生父母去看醫生,養父也會來她家吃飯。她照顧養父到過世,也有繼承遺產,她跟養父就像父女一般,因爲養父那邊無其他親屬,所以她想終止收養關係。

小萱的本生家庭弟弟證稱,當初是爲了方便照顧才辦理收養,姊姊的養父阿國,跟他們的生父是軍中同袍,雙方也是鄰居,收養人沒有子女,姊姊被收養也是因爲最後可以幫忙辦理喪事,他同意姊姊辦理終止收養。

法官考量,小萱本生家庭的手足,全部都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而且本件終止收養聲請的動機應無不當,也查無小萱聲請終止她與養父阿國間之收養關係,會有明顯有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之聲請爲有理由,應予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