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過世認已盡義務 單獨繼承571萬!男求終止收養被狠打臉

養母過世認爲已經盡完義務,單獨繼承571萬!男子求終止收養被狠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當初因配偶早逝、無子嗣,爲了有人能照顧晚年生活,便收養哥哥的兒子阿華(化名)爲養子。由於小萱在2012年過世,阿華認爲已盡扶養義務,雖有繼承遺產,但他扶養養母至終老,且收養關係系因其生父爲照顧妹妹(即小萱)而促成,既然收養目的已達成,他有意迴歸原生家庭,因此依法訴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而養父母死亡後,爲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法官考量,阿國在養母小萱死亡後,繼承所遺遺產,價值合計571萬6795元。而且阿國被收養時已年滿30歲,具一般智識能力,並且理解收養意涵及相關法律效果,阿國既然同意被收養,就有承擔照顧養母小萱之責,並有繼承財產之權利。

法官審酌,阿國既然以繼承人身分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遺產總額已逾500萬元,依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價值不可謂不斐,而阿國於繼承遺產後,就要終止與養母小萱之收養關係,有違收養之意旨,難謂無顯失公平。況且阿國如欲陪伴本生父母,也非終止收養關係才能爲之。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於法不合,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