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養母613萬遺產 他轉身「要回本家」!顯失公平被狠打臉

繼承養母613萬遺產,他轉身「要回本家」!顯失公平被法官狠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在30歲時被伯母小萱(化名)收養,目的在於晚年有人照顧與香火延續。小萱於2021年間病逝後,阿國成爲唯一繼承人,承接遺產超過613萬元。但阿國在繼承遺產後,向法院聲請「終止」與養母的收養關係,希望迴歸生父母名下,以便善盡孝道。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他在2019年被伯母小萱收養。當時養母的丈夫與養子相繼過世,她又罹癌需要人照料,因此希望藉由收養,獲得生活依靠與精神慰藉。他與養母原本就比鄰而居,自小親近,當時已年滿30歲,具備足夠理解能力,清楚知曉收養意味着「繼承財產」與「承擔照顧」的雙重義務。

兩年後,養母過世,他依法繼承養母全部遺產,金額達613萬多元。他現在「想要回歸生父母,盡孝道報答養育之恩」,所以提出終止收養聲請。他強調,自己已守孝3年,按時祭拜,並且生母近年多病,盼望能名正言順地照顧雙親。

法官考量,阿國提出聲請的理由,與收養制度的本質相悖。法官指出,養母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收養阿國,正是希望有人在其過世後能以「養子身分」延續香火併祭祀祖先。如今阿國已繼承財產,卻轉身要求解除法律關係,等於「拿了遺產卻不履行義務」,顯然違反公平原則。

法官審酌,即便阿國想對親生父母盡孝,也不必透過「終止收養」來達成。因其原生家庭尚有其他子女可分擔照顧責任,且當初親生父母同意出養時,也已表明另有一名兒子能承擔扶養義務。

法官認爲,即使不終止收養,親生父母仍能獲得照顧,不會因爲阿國的身份問題而受影響。若是准許阿國的聲請,將違背養母收養的初衷,導致整個制度形同失衡。基於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因此駁回阿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