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公房拆遷我方購房,房產律師解讀其他子女遺產繼承訴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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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背景

林婉梅(化名)與鄭海峰(化名)結爲夫妻,婚後育有五個子女,分別爲鄭宇軒(化名)、鄭逸軒(化名)、鄭雅瑤(化名)、鄭詩琳(化名)、鄭俊峰(化名)。鄭詩琳與郭志強(化名)組建家庭,二人育有一女郭思萱(化名)。鄭俊峰與陳悅寧(化名)結婚,育有一子陳澤宇(化名)。鄭海峰於2002 年 5 月 22 日離世,林婉梅於 2005 年 9 月 4 日去世,鄭詩琳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逝世。

(二)訴訟爭議情況

原告郭思萱、郭志強一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婉梅、鄭海峰位於北京的某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並主張獲得折價款118 萬元,同時表明二人內部不要求法院對份額進行區分。原告稱,林婉梅與鄭海峰系夫妻,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前由鄭俊峰佔有使用。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故而訴至法院。

被告鄭俊峰、陳悅寧、陳澤宇共同辯稱,鄭俊峰是位於北京另一處房屋(以下簡稱危改房屋)的承租人。在2008 年,鄭俊峰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化名,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就危改房屋簽訂了就地安置合同,由鄭俊峰與陳悅寧出資,並使用二人工齡購買了涉案房屋,所以該房屋是鄭俊峰與陳悅寧的夫妻共同財產,並非林婉梅與鄭海峰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作爲遺產進行分割。鄭俊峰從小就與父母共同居住,並一直照顧父母直至其去世,其他子女均認可鄭俊峰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此前沒有人提出過分割涉案房屋的要求。由於公租房承租權不屬於可繼承的財產,危改房屋安置所取得的利益與林婉梅、鄭海峰無關。

被告鄭宇軒表示,涉案房屋的權屬以法院查明的結果爲準。若法院認定房屋中存在父母的遺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割。被告鄭逸軒稱,在拆遷前,危改房屋是父母的財產,但經過拆遷、危改,涉案房屋由鄭俊峰與陳悅寧購買,所以涉案房屋應當全部歸鄭俊峰所有。若法院認定房屋中存在父母的遺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而且鄭俊峰長期與父母生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理應多分遺產。鄭詩琳在世時,曾與鄭逸軒、鄭俊峰共同商議,若鄭俊峰能夠一直贍養父母,涉案房屋將來就歸鄭俊峰所有。被告鄭雅瑤稱,拆遷前危改房屋是父母的財產,涉案房屋的權屬以法院查明爲準。若認定房屋中存在父母遺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鄭俊峰長期與父母生活,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

訴訟過程中,法院查明:2006 年 8 月 28 日,某單位房管辦(化名)出具《房屋租賃證明》,顯示危改房屋承租人爲鄭俊峰。2008 年 1 月 21 日,鄭俊峰與開發公司簽訂《北京市朝陽區某某地區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約定了相關安置及購房事宜,包括房價計算、抵減項目等。2007 年 10 月 19 日,鄭俊峰獲得特殊補助費審批。2008 年 1 月 21 日,鄭俊峰出具《房款優惠確認書》。2013 年 1 月 1 日,鄭俊峰與開發公司簽訂《北京市朝陽區某某地區危舊房改造購房合同》。2018 年 9 月 26 日,涉案房屋登記在鄭俊峰名下,購房款由鄭俊峰支付,房屋目前由其佔有使用。各方均認可鄭俊峰長期與林婉梅、鄭海峰共同生活。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郭思萱、郭志強期望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獲取折價款118 萬元,目的在於維護自身在遺產繼承方面的權益,他們認爲涉案房屋作爲林婉梅和鄭海峰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各繼承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二)被告抗辯

被告鄭俊峰一方主張涉案房屋是其與配偶陳悅寧的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源於危改房屋的安置,與林婉梅、鄭海峰無關。其他被告中,有的認可鄭俊峰的權屬主張,有的雖不確定權屬但要求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並且都認同鄭俊峰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他們試圖維護鄭俊峰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在遺產分割過程中實現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爭議核心

涉案房屋的權屬認定問題,即該房屋究竟是林婉梅與鄭海峰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鄭俊峰與陳悅寧的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認定涉及危改房屋承租人身份的確定、安置政策的解讀以及購房款支付情況等關鍵因素。

若涉案房屋存在遺產部分,如何在各繼承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及鄭俊峰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這一事實在遺產分配中應當如何體現。

原告主張涉案房屋包含林婉梅及鄭海峰安置利益的證據採信問題,以及被告關於房屋權屬及遺產分配觀點的合理性判斷。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郭思萱、郭志強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涉案房屋系鄭俊峰與陳悅寧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主張涉案房屋包含林婉梅及鄭海峰的安置利益,但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且與在案證據相悖,因此對原告的全部訴求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認定

根據現有在案證據,鄭俊峰作爲危改房屋的承租人,被認定爲危舊房改造項目的被拆遷人及購房人。他依據相關政策,扣除與陳悅寧享有的工齡優惠、各項補助費、特殊補助費後,自行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並且涉案房屋最終登記在鄭俊峰名下。依據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在這種情形下,應當認定涉案房屋爲鄭俊峰與陳悅寧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雖主張涉案房屋包含林婉梅及鄭海峰的安置利益,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加以支持,並且與現有的證據相互矛盾,法院難以採信其主張。

(二)遺產分配考量

即便假設涉案房屋存在遺產部分,從各被告的陳述可以知曉,鄭俊峰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並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根據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在遺產分配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對被繼承人的扶養情況等多種因素,以實現公平合理的分配。但在本案中,由於房屋權屬已經確定爲鄭俊峰與陳悅寧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存在遺產分配的問題。

(三)證據採信與案件處理

在本案中,法院對證據進行了全面審查。原告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撐,而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賃證明》《安置合同》《購房合同》等一系列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清晰地證明了涉案房屋的來源及權屬。法院依據證據規則,對雙方的主張進行判斷,最終作出駁回原告訴求的判決,確保了案件處理結果的合法、公正。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證據核心

對於律師而言,深入挖掘證據的核心內容是關鍵所在。在本案中,準確梳理危改房屋承租證明、安置合同、購房合同及費用支付憑證等證據,清晰地呈現出涉案房屋從危改安置到購買登記在鄭俊峰名下的整個過程,有力地支撐了房屋權屬的主張。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注重證據的完整性和關聯性,精準提煉關鍵證據,爲當事人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熟悉政策法規應用

熟悉相關政策法規並能夠準確應用是勝訴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涉及危舊房改造安置政策,律師需要深入研究政策細節,明確承租人的權益、購房資格以及房屋權屬的認定標準。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不斷加強對各類政策法規的學習,尤其是涉及房產繼承、拆遷安置等領域,確保在庭審中能夠依據政策法規有力地闡述觀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合理引導當事人陳述

在訴訟過程中,合理引導當事人陳述至關重要。在本案中,律師引導被告鄭俊峰及其他被告準確陳述與父母共同生活、贍養情況以及關於涉案房屋的商議過程等關鍵事實,這些陳述與證據相互印證,增強了案件的說服力。在辦理遺產繼承案件時,提前與當事人進行溝通,指導其清晰、準確地陳述案件事實,避免模糊或不利的表述,提升庭審效果。

(四)有效應對對方質疑

面對對方的質疑,冷靜分析並有效應對是勝訴必備的能力。在本案中,針對原告關於房屋權屬的主張,律師通過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了有力反駁。在實際辦案中,提前預判對方可能提出的質疑,制定應對策略,從事實和法律層面積極迴應,維護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優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