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我方買斷其他繼承人份額,對方反悔法院駁回繼承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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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1. 當事人關係:原告林婉芳向法院起訴,被告爲陳俊明、陳俊輝、陳俊宇、陳俊萱。林婉芳與陳宏原本是夫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分別是長子陳俊明、次子陳俊輝、三子陳俊宇、長女陳俊萱。陳宏於 2000 年 7 月 10 日去世,其父母均早於他離世,且去世時未留下遺囑。

2. 房屋情況:一號房屋(坐落於北京市房山區)登記在陳宏名下,是林婉芳與陳宏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夫妻共同財產。

3. 案件經過:林婉芳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訴訟費由陳俊明、陳俊輝、陳俊宇、陳俊萱承擔。陳俊明、陳俊輝、陳俊萱都同意林婉芳的訴訟請求,認可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同意陳宏的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房屋按份共有,林婉芳保留居住使用權直至去世。然而陳俊宇雖認可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但主張屬於陳宏的一半應由自己繼承所有,對於屬於林婉芳的一半他不干涉,也同意房屋按份共有以及林婉芳享有居住使用權直至去世。

在庭審中,陳俊宇出示一份落款日期爲2005 年的合同,稱陳宏決定由他出資 1 萬元買下繼承權,另 1 萬元由林婉芳付齊,林婉芳居住在樓上,等林婉芳去世後,陳俊宇再出 1 萬元,樓房所有權就歸他繼承,其餘弟兄不得干預。該合同立字人處簽字並非陳俊明、陳俊輝、陳俊萱、林婉芳所籤,代筆人是林婉芳的兄弟。陳俊宇表示合同內容是陳宏親口所述,簽字由代筆人完成,他已支付 1 萬元現金給陳宏。林婉芳、陳俊明、陳俊輝、陳俊萱都不認可該合同效力。在之前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陳俊宇也曾提交過此合同。

二、爭議焦點

1. 原告林婉芳訴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房屋按份共有且自己保留居住使用權直至去世。

2. 被告陳俊明、陳俊輝、陳俊萱訴求:同意林婉芳訴訟請求。

3. 被告陳俊宇訴求:認可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主張陳宏的一半份額由自己繼承,同意房屋按份共有及林婉芳居住使用權直至去世。

4. 爭議焦點歸納:一號房屋中屬於陳宏的遺產部分應如何繼承分割;陳俊宇提交的合同是否有效,對房屋繼承分割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三、裁判結果

1. 被繼承人陳宏名下的一號房屋 50%的份額歸林婉芳所有,40%的份額由陳俊宇繼承,10%的份額由陳俊萱繼承,林婉芳在世期間享有居住使用權。

四、案件分析

1. 證據與事實分析:

- 一號房屋是林婉芳與陳宏的夫妻共同財產,陳宏去世後,其一半份額作爲遺產。陳宏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有林婉芳、陳俊明、陳俊輝、陳俊宇、陳俊萱,每人本應繼承五分之一份額。

- 陳俊宇提交的合同雖簽字非陳俊明、陳俊輝、林婉芳所籤,但林婉芳、陳俊輝、陳俊明的指印系本人所留,應視爲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即放棄對陳宏房產份額的繼承權,而陳俊萱的簽字與指印都不是本人的且她不認可合同,所以合同對她不生效。現在林婉芳、陳俊輝、陳俊明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可視爲對放棄繼承的反悔。根據證據以及庭審陳述,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合同是林婉芳、陳俊輝、陳俊明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他們沒有提出合理的反悔理由。因此,房屋 50%份額歸林婉芳,40%份額由陳俊宇繼承,10%份額由陳俊萱繼承。各方都同意房屋按份共有且林婉芳居住使用直至去世,法院予以認可。

五、勝訴辦案心得

1. 重視證據收集與整理:陳俊宇在案件中拿出關鍵合同作爲證據,即便合同簽字存在代簽情況,但有本人指印。在打官司時,要全面收集和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證據進行分類整理,清楚展示證據和訴求之間的聯繫,就像陳俊宇詳細說明合同的來源、款項支付情況等,增強證據的說服力。

2. 精準把握法律條文:深入研究相關規定,明確法定繼承順序、份額分配原則以及放棄繼承的相關規定。在庭審和辯論過程中,準確引用法律條文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比如依據合同裡關於放棄繼承的約定,結合繼承法中放棄繼承的生效條件,論證自己應該繼承相應份額的合法性。

3. 合理運用訴訟策略: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質疑和反駁,提前做好應對準備。例如在面對林婉芳、陳俊明、陳俊輝對合同效力的否定時,從合同簽訂背景、當事人行爲表現等多個方面進行解釋說明。同時,在遺產處理前,對於對方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情況,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其提供合理理由,並對其理由進行分析和反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