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專業分析:被繼承人生前打印遺囑不被法院認可的原因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核心爭議與背景概述

在遺產繼承和房產權益糾紛中,趙先生與林曉君的案件頗具典型性。1995年,趙先生與孫女士登記結婚,彼時孫女士的女兒林曉君尚未成年,趙先生與林曉君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2019年孫女士不幸離世,圍繞着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和北京市大興區B號房屋的相關權益,趙先生與林曉君各執一詞,最終對簿公堂,案件核心在於房產歸屬和售房款分配。

二、訴訟雙方主張與訴求

(一)原告趙先生訴求及依據

趙先生作爲原告(反訴被告),向法院提出三項關鍵訴求:

判決取得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權利的75%;

判決取得北京市大興區B號房屋剩餘售房款(約288萬元)的75%,即216萬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曉君承擔。

趙先生的訴求基於以下事實:2011年,孫女士簽署騰退安置協議書及附件,他與孫女士共同安置了涉訴A號房屋,交付後二人共同居住;2000年,二人購置涉訴B號房屋,後爲給孫女士治病委託林曉君出售,至孫女士去世時,該房屋尚餘288萬元售房款。

(二)被告林曉君答辯與反訴

林曉君作爲被告(反訴原告),全盤否定趙先生的訴訟請求。她堅稱涉訴房屋是孫女士的婚前個人財產,依據孫女士所立遺囑,應歸自己所有;涉訴B號房屋售房款孫女士已贈予她,理由是孫女士看病均由她出資,賣房後的房款是對她的補償。

不僅如此,林曉君還提出反訴,要求趙先生騰退涉訴A號房屋,並由趙先生承擔反訴訴訟費。她的反訴依據是2019年6月孫女士立下的遺囑,該遺囑指定房屋由她繼承。面對反訴,趙先生堅決不同意。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一)家庭關係與人物信息

法院查明,趙先生與孫女士於1995年9月28日登記結婚,孫女士於2019年6月6日去世,其父母早於她離世。結婚時林曉君未成年,與趙先生形成撫養關係。

(二)涉訴A號房屋情況

2011年11月16日,孫女士與北京市朝陽區某鄉騰退拆遷安置辦公室簽訂《騰退安置協議書》,安置人口爲孫女士和趙先生,安置方式爲人均45平方米,安置現房後另安置期房一套三居室,即涉訴A號房屋。該房屋已交付但未辦理產權登記,交付後由趙先生和孫女士居住,孫女士去世後趙先生居住至今。林曉君雖提供孫女士離婚判決書,稱部分房屋歸孫女士所有,但該房屋與涉訴A號房屋的取得情況不同。

(三)涉訴B號房屋售房款情況

2016年12月9日,孫女士和趙先生委託林曉君辦理涉訴B號房屋出售手續,雙方認可房屋購於婚姻存續期間,出售是爲給孫女士治病。林曉君稱取得300餘萬元售房款,其中200餘萬元用於孫女士看病,還爲其購買傳銷保健品支付部分款項,目前基本無結餘。

(四)遺囑相關情況

林曉君提供一份打印《遺囑》,共2頁,第2頁有孫女士簽字並摁手印,林曉君在遺囑執行人處簽字並摁手印,張某和胡某分別在見證人處簽字並摁手印,日期爲2019年6月5日。林曉君還提供了立遺囑過程的錄像視頻,但無打印遺囑過程的視頻記錄。

四、法院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位於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的財產性權益由趙先生和林曉君按份共有,趙先生佔有75%份額,林曉君佔有25%份額。

五、勝訴方律師(趙先生律師)案件分析

(一)精準把握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涉訴A號房屋:在涉訴A號房屋的權益認定上,緊扣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涉訴A號房屋取得於趙先生與孫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趙先生作爲被騰退人口,依法享有安置權益。這一權益與孫女士的安置利益相互融合,共同體現爲涉訴A號房屋。有力反駁了林曉君關於該房屋源於孫女士婚前財產轉化的觀點,指出其與拆遷政策和協議約定不符。

涉訴B號房屋售房款:對於涉訴B號房屋售房款,依據《委託書》的目的和內容,明確在扣除孫女士合理治療支出後,剩餘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孫女士去世時,一半款項歸趙先生所有,另一半則由趙先生和林曉君依法定繼承處理,爲趙先生爭取合理份額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有效質疑遺囑效力

針對林曉君提供的打印遺囑,從多個關鍵角度進行質疑。形式上,指出遺囑人和見證人未在每一頁簽名和註明日期,且日期非孫女士親自書寫,存在明顯瑕疵;從出具過程來看,視頻未能完整記錄遺囑製作過程,無法確認打印內容出自孫女士的真實意願;結合視頻中孫女士精神狀態不佳、缺乏雙向溝通互動以及見證人詢問方式單一等細節,充分論證難以判斷孫女士具備充分理解能力和自主表達意願,成功使法院對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予認定。

六、辦案心得

(一)全面收集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鏈

在遺產繼承和房產糾紛案件中,證據是勝訴的關鍵。收集涉訴房屋的購置、安置協議等基礎證據,準確認定房屋性質;對於遺囑,不僅關注遺囑本身,還深入挖掘立遺囑過程的細節證據,如視頻記錄中的人物狀態、互動情況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增強證據的說服力和可信度。

(二)深度融合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

深入理解婚姻、繼承等相關法律條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精準適用。在判斷房屋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效力以及遺產分配等關鍵問題上,將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緊密結合,通過嚴謹的邏輯推理和法律論證,清晰闡述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爲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在今後的辦案過程中,持續加強對法律條文的學習和理解,不斷提升解決複雜案件的能力,以應對各種複雜多變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