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遺囑見證人未全程參與,北京房產律師分析遺囑無效原因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
張志強(被繼承人王素蘭的配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涉案房屋)
張愛玲(王素蘭之女,法定繼承人)
被告:
張鑫(王素蘭之孫,次子張有友之子,代位繼承人)
張晶晶(王素蘭之孫女,長子張有才之女,代位繼承人)
被繼承人:王素蘭(2021 年 8 月 25 日去世),與張志強育有長子張有才(2010 年去世)、次子張有友(2016 年去世)、長女張愛玲。
二、遺產範圍
房產:
一號房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登記在張志強名下,夫妻共同財產。
二號房屋: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登記在王素蘭名下,夫妻共同財產。
爭議焦點:兩套房屋各50% 份額屬於王素蘭的遺產,需析產後繼承。
三、遺囑情況
2015 年公證遺囑:王素蘭通過公證遺囑將二號房屋指定由次子張有友繼承,附條件 “張有友需贍養母親”,但張有友先於王素蘭去世,條件未成就。
2021 年打印遺囑:被告張鑫提交,內容爲 “王素蘭名下財產由張鑫繼承”,但未滿足打印遺囑形式要件,且未顯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認定:
2015 年公證遺囑因繼承人張有友先於被繼承人去世,所附贍養條件未成就,是否有效?
2021 年打印遺囑是否符合《民法典》關於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見證人全程見證、逐頁簽名注日期)?
遺產分割方式:
涉案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析產?王素蘭的遺產份額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
代位繼承適用:長子張有才、次子張有友均先於王素蘭去世,其子女張晶晶、張鑫的代位繼承份額如何確定?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審查
2015 年公證遺囑:
遺囑性質:附條件的遺囑繼承,條件爲“張有友贍養母親”。
法律後果:張有友于2016 年去世,先於被繼承人王素蘭(2021 年去世),遺囑所附條件 “贍養義務” 因繼承人先死亡而無法履行,遺囑未生效,轉爲法定繼承。
2021 年打印遺囑:
形式瑕疵:遺囑爲打印件,僅最後一頁有立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未逐頁簽名注日期;視頻未顯示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製作過程,無法證明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136 條,打印遺囑需見證人全程見證,每頁簽名注日期,該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認定無效。
二、夫妻共同財產析產
一號房屋(張志強名下)、二號房屋(王素蘭名下)均爲婚後自建,屬夫妻共同財產,各50% 份額歸王素蘭所有,作爲遺產處理。
三、法定繼承與代位繼承
法定繼承人範圍:
第一順序:配偶張志強、子女張愛玲、代位繼承人張晶晶(代張有才)、張鑫(代張有友)。
份額分配:
王素蘭的遺產爲兩套房屋各50% 份額,由 4 位繼承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 1/4 份額。
贍養義務舉證:被告張鑫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但證據不足,不予採信,按均等原則分割。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張志強名下):
50% 份額歸張志強所有,另 50% 作爲王素蘭遺產,由張志強、張愛玲、張鑫、張晶晶各繼承 1/4(即整套房屋的 12.5%)。
二號房屋(王素蘭名下):
50% 份額歸張志強所有,另 50% 作爲王素蘭遺產,由張志強、張愛玲、張鑫、張晶晶各繼承 1/4(即整套房屋的 12.5%)。
最終份額:
張志強:兩套房屋各50% + 各 12.5% 遺產份額,共各 62.5%(即八分之五)。
張愛玲、張鑫、張晶晶:各分得兩套房屋的12.5%(即八分之一)。
案件啓示
遺囑形式要件的嚴格性:
打印遺囑需見證人全程參與制作,逐頁簽名注日期,缺一不可,建議通過公證或律師見證增強效力。
附條件遺囑的生效要件:
遺囑所附義務需明確且可履行,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附條件遺囑自動失效,轉爲法定繼承。
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
被繼承人子女先於其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代位繼承,但僅限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額。
夫妻共同財產的析產優先:
處理遺產前需先析出配偶份額,避免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作爲遺產分割。
本案通過嚴格審查遺囑效力,明確了法定繼承與代位繼承的適用規則,強調了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析產原則,爲類似家庭財產糾紛提供了裁判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