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夫妻共同遺囑一方未標註日期,法院判定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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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王志強與林婉清爲夫妻關係,二人婚後育有五個子女,分別是王嘉貴、王海濤、王悅君、王晨旭、王宇鑫。王志強於2016 年 8 月 17 日死亡,林婉清於 2019 年 2 月 7 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於他們去世,且無其他繼子女、養子女。

王志強與林婉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位於北京市西城區的A 號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王志強名下。2012 年 6 月 3 日,形成一份《家庭會議記錄》,其中對財產分配作出如下決定:A 號房屋產權分給除王嘉貴外的其他子女;B 室房屋產權歸屬王嘉貴;鑑於 A 號房屋由王悅君全額出資購買,二老決定在其去世後,按購買日期全額總數結合當時房價換算後退還王悅君,其餘款項由王宇鑫、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等價分配。該記錄有王志強、林婉清以及王嘉貴、王晨旭、王悅君、王海濤簽字。

2013 年 1 月 30 日,出現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爲,二老鑑於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在意識清晰時商定,將 A 號房屋作爲遺產贈予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三人平均分配,每人各佔三分之一產權。同時表明,因該房產在 1998 年 7 月由王悅君出資 3.4 萬元全款購置,在產權分配時需按當時市價比例收回購房全款後再分配。還提及,長子王嘉貴因已繼承過父母親二小間平房並轉爲樓房,此次房產繼承與其無關;長女王宇鑫主動放棄繼承任何遺產,所以也與此次房產繼承無關。王志強在遺囑尾部簽名、捺手印並簽署日期,林婉清在遺囑尾部簽名、捺手印,但未簽署日期。

隨後,王嘉貴申請對該遺囑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所以鑑定材料不充分爲由,出具《終止鑑定告知書》,終止此次鑑定工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關於王志強、林婉清年老後的居住及各子女的照顧情況,各繼承人說法不一。王宇鑫稱自2006 年以後生病,無法前往老人家中看望,未參加葬禮,不知老人何時去世。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就本案爭議達成一致。

二、爭議焦點

遺囑的效力認定:

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依據2013 年 1 月 30 日的遺囑,主張 A 號房屋歸他們三人所有,每人三分之一份額。王宇鑫和王嘉貴不認可該遺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王宇鑫稱從未聽聞和見過此遺囑,司法鑑定所無法得出確定性結論,要求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爭議關鍵在於該遺囑是否有效,能否作爲分配遺產的依據。

遺產分配方式:

原告方主張按遺囑進行分配,被告方堅持按法定繼承份額分割涉訴房屋。此外,對於王悅君1998 年爲購房出資 3.4 萬元及市場溢價計算方式,王宇鑫存在異議,雙方在遺產具體分配細節上存在分歧。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A 號房屋由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王宇鑫、王嘉貴共同繼承。繼承後,王悅君享有該房屋產權份額的 28%、王晨旭享有 28%、王海濤享有 28%、王嘉貴享有 11%,王宇鑫享有 5%。

四、案件分析

遺產範圍確定:

A 號房屋登記在王志強名下,且是在其與林婉清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王志強、林婉清死亡後,該房屋成爲他們的遺產。

遺囑效力判定:

案涉遺囑從內容和形式看屬於夫妻共同遺囑。按規定,夫妻一方親筆書寫且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上簽名並標註簽名日期,共同遺囑的形式要件才成就。此遺囑有王志強的簽名和日期,但林婉清只有簽名未標註日期,不符合形式要件。不過,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認可遺囑上王志強、林婉清的簽名爲本人所籤,王宇鑫、王嘉貴在鑑定談話筆錄中也認可遺囑是王志強、林婉清本人簽署的簽名,雖庭審中否認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法院確認遺囑上二人簽名系本人簽署。同時,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爲證明遺囑真實性,提供遺囑原件作爲鑑定檢材,並提供王志強生前日記原件作爲樣本,已充分舉證。王宇鑫、王嘉貴選取部分日記內容用於鑑定但未得出結果,且無其他反駁證據,法院認可案涉遺囑系王志強書寫並簽註日期,確認其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遺產分配依據:

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應先將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爲被繼承人遺產。王志強對A 號房屋享有 1/2 份額,其在遺囑中處分自己份額給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的部分有效,這部分應由三人平均繼承。而王志強無權處分林婉清的遺產份額,林婉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於各繼承人均主張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贍養義務但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未採信。但考慮到王宇鑫自 2006 年後未看望父母等情況,酌情對其少分。最終,法院綜合判定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王嘉貴、王宇鑫對林婉清遺產的繼承份額,從而確定了各方對 A 號房屋的最終繼承份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注重遺囑證據的完整性:從接手案件起,便指導王悅君、王晨旭、王海濤收集與遺囑相關的各類證據。保管好遺囑原件,同時尋找王志強生前日記等可用於鑑定的樣本。面對被告對遺囑真實性的質疑,通過完整的證據鏈條,向法院展示遺囑的真實性,雖遺囑存在形式瑕疵,但通過其他證據彌補,爲爭取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精準把握法律條文與遺產分配原則:深入研究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條文,明確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條件以及遺產分配的具體規則。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準確運用法律規定,針對遺囑效力和遺產分配問題進行論證。明確王志強對自己份額的遺囑處分有效,而林婉清份額按法定繼承,同時考慮各繼承人贍養情況等因素,爲當事人爭取合理的遺產分配份額。

積極應對鑑定結果的不確定性:當司法鑑定因材料不充分終止鑑定工作時,向法院說明已盡最大努力提供鑑定檢材和樣本,完成舉證責任。同時,從其他角度尋找證據支撐,如利用被告在鑑定談話筆錄中的自認等,說服法院認可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應對鑑定結果帶來的挑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