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婚前置換房產婚後增值,法院認定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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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陳宇誠出生於1971 年 11 月 15 日,於 2021 年 9 月 29 日去世。陳宇輝是陳宇誠的父親,周莉是陳宇誠的母親。

陳宇誠與吳敏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名爲陳博文。2016 年 1 月 27 日,陳宇誠和吳敏離婚。2017 年 4 月 12 日,陳宇誠與林曉結婚,婚後育有一子陳宇軒。2019 年 4 月 10 日,陳宇誠與林曉登記離婚,2021 年 1 月 7 日,二人復婚。

(二)財產情況

2004 年,陳宇誠購置二號房屋。2019 年 1 月 5 日,陳宇誠出售二號房屋,成交價款 338 萬元。

2019 年 1 月 10 日,陳宇誠與售房人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成交價款 404 萬元,不動產權證登記在陳宇誠名下。林曉稱購買一號房屋仍有 25 萬元房款未付。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陳博文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陳宇誠遺產。他表示陳宇誠死亡未留遺囑,作爲法定繼承人應參與遺產分割。

林曉辯稱,一號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即便由陳宇誠婚前二號房屋置換,超出二號房屋售房款的66 萬元也是夫妻共同存款購買。一號房屋仍有 25 萬元購房款未支付,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

陳宇輝和周莉辯稱,考慮陳宇軒未成年,請求法院按份額分割一號房屋,不要求折價補償款。不參與陳博文、陳宇軒、林曉間的紛爭,請求按法定繼承依法判決份額。

經陳博文申請,法院委託評估公司對一號房屋評估,估價結果爲總價426.06 萬元。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依法分割陳宇誠遺產,自己獲得五分之一份額。

被告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訴求

林曉主張一號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己多分遺產。

陳宇輝和周莉請求按份額分割房屋。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權屬認定及分割方式。

各繼承人應得遺產份額。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林曉繼承31% 份額,陳宇軒、陳宇輝、周莉各繼承 23% 份額。

林曉、陳宇軒、陳宇輝、周莉各向陳博文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156,50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先分出一半爲配偶所有,其餘爲被繼承人遺產。

(二)財產權屬及繼承認定

二號房屋系陳宇誠婚前個人財產,其售房款亦爲個人財產。綜合考慮購房時間、價款支付等因素,一號房屋權屬認定爲陳宇誠與林曉夫妻共同財產,但使用二號房屋售房款部分爲陳宇誠個人財產。

陳宇誠去世未留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考慮林曉、陳宇軒、陳宇輝、周莉與陳宇誠共同生活及扶養情況,酌情對其適當多分。

(三)具體財產分割分析

一號房屋經評估確定現值,按房產增值比例計算陳宇誠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確定遺產範圍後,考慮各繼承人訴求,確定按份繼承份額及折價補償金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梳理家庭財產與關係脈絡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清晰梳理家庭人物關係和複雜的財產狀況是關鍵。律師需全面瞭解被繼承人的婚姻史、家庭成員構成以及各項財產的來源、購置時間、權屬登記等情況,準確界定遺產範圍和性質,爲後續遺產分配提供堅實基礎。

(二)深入研究法律條文與靈活運用

深入鑽研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遺產繼承順序、份額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等法律條文。在實際辦案中,根據案件具體細節,靈活運用法律規定,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