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共有房卻不過戶?北京房產律師:強制協助辦理產權變更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陳大軍、陳二玲與被告陳三虎系同胞兄妹關係,三人的父親爲陳建國(已故,2010 年 5 月 28 日去世),母親爲趙秀英(已故,2010 年 1 月 9 日死亡)。

(二)遺產及判決情況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永樂東區的一號房屋原爲陳建國與趙秀英的遺產。2011 年,陳大軍、陳二玲因法定繼承糾紛將陳三虎訴至法院,請求對該房屋進行平均繼承。2011 年 12 月 16 日,法院作出判決書,判決一號房屋歸陳大軍、陳二玲、陳三虎共同所有,三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後陳三虎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之後撤回上訴,該判決生效。

(三)現狀

目前,一號房屋仍登記在已故父親陳建國名下,房屋建築面積約60 平方米,有兩間居室。自 2011 年起,被告陳三虎一家在該房屋內居住使用。原告稱被告一直獨佔房屋且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故提起訴訟。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大軍、陳二玲請求:

判令被告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暫估市場價50 萬元);

判令被告將訴爭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予二原告一把,並將主臥室騰出歸二原告共同使用;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訴求及爭議點

被告陳三虎辯稱不同意過戶,認爲自己享有該房屋的份額,二原告可自行辦理屬於他們的房產證。同時,不同意騰主臥給二原告,稱目前自己一家三口居住在該房屋,房屋爲兩個南北朝向的臥室、廚房、衛生間,沒有客廳,居住困難,且其2012 年在沙窩的二號房屋被強拆,目前正在溝通安置房,實際居住困難。

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應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以及是否應將備用鑰匙交給原告並騰出主臥室供原告使用。

三、裁判結果

(一)判決內容

陳三虎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陳大軍、陳二玲辦理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永樂小區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將該房屋權屬登記變更爲陳大軍、陳二玲、陳三虎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份額;

駁回陳大軍、陳二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四、案件分析

(一)關於產權過戶手續

根據民事判決書,明確了一號房屋由陳大軍、陳二玲、陳三虎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因此,二原告作爲房屋的共有權人,有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將房屋權屬登記明確爲三人共有,這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二)關於鑰匙交付及主臥室騰出請求

從現有證據來看,被告一家一直在一號房屋內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建築面積約60 平方米,僅有兩間居室,在這樣的實際使用面積條件下,二原告主張居住使用主臥室,會導致雙方共同居住在面積較小且功能佈局有限的空間內,不利於雙方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從保障各方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的角度出發,目前不宜共同居住使用該房屋。此外,二原告作爲共有權人,其對於一號房屋的物權權利可以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現,例如主張房屋的居住使用費等,而並非必須通過共同居住主臥室來實現。因此,法院駁回二原告要求交付鑰匙和騰出主臥室的訴訟請求是合理的。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準確把握法律規定

在處理共有物糾紛案件時,要深入理解並準確運用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明確共有物的權利歸屬以及共有人的權利義務是關鍵。根據《民法典》關於共有物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當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物時,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本案中,法院的生效判決已明確三人對房屋的按份共有份額,原告要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是依法行使共有權的體現,因此在訴訟中要準確引用相關法律條文,爲訴訟請求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

(二)充分提供證據支持

在訴訟過程中,要注重收集和提供充分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判決書等證據,這些證據清晰地證明了房屋的權屬情況以及法院之前對該房屋的處理結果,爲法院支持原告的過戶請求奠定了基礎。因此,在辦案過程中,要圍繞案件的關鍵事實,全面收集相關證據,確保證據鏈完整,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