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僅有出資證明,主張共有權爲何不被法院認可?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趙平,自然人
趙靜,趙平之妹,自然人
林慧,趙平之妻,自然人
趙小川,趙平與林慧之子,自然人
被告:
周婷,趙靜之女,趙平外甥女,自然人
周鵬,周婷之父,與趙靜已離婚,自然人
(二)案件事實
2016 年 10 月 28 日,趙平與甲公司簽訂《舊城保護整治項目搬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趙平獲得搬遷補償款 3263495 元、兩套獎勵房源及購房補助 1615200 元。協議簽訂後,趙平自行購買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位於朝陽區 X1 號院 X 號樓 X 層 * 號)以周婷名義購買,購房款 1760568 元全部從趙平的搬遷補償款、購房補助款中支出。
2017 年 6 月 26 日,周婷與乙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屋項目房屋買賣合同》,但未實際支付購房款。收房後,趙靜出資對二號房屋進行裝修,並持續佔有、出租至今。2020 年 10 月 16 日,二號房屋登記在周婷名下,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爲單獨所有。
趙平、趙靜、林慧、趙小川認爲,二號房屋購房款源於趙平的搬遷補償,且購房使用了四人的安置人口優惠權益,因此訴請確認該房屋爲五人共有,並明確趙平佔80% 份額、趙靜佔 15% 份額、林慧佔 2% 份額、趙小川佔 2% 份額、周婷佔 1% 份額。周婷與周鵬則辯稱,周婷作爲被安置人之一,對房屋享有物權,且各方已在拆遷中分別獲得安置,房屋登記在周婷名下應屬其個人所有,同時要求趙靜返還房屋出租收益。
(三)查明事實
人物關係:趙平與趙靜系兄妹,林慧爲趙平之妻,趙小川爲趙平與林慧之子;趙靜與周鵬曾爲夫妻,周婷系趙靜與周鵬之女。
拆遷協議:趙平承租房屋拆遷時,戶籍在冊人口共6 人(趙平、林慧、趙小川、趙靜、周鵬、周婷)。甲公司向趙平支付搬遷補償款,並提供兩套獎勵房源及購房補助,明確由趙平自行解決家庭內部補償分配。
房屋權屬登記:二號房屋由周婷簽訂購房合同並登記其名下,房屋性質爲按經濟適用房產權管理。此前,周婷起訴趙平分割拆遷補償款的訴訟已被法院駁回,生效判決認定補償款數額與戶籍人數無關。
購房合意:各方確認,以周婷名義購買二號房屋系6 名在冊人口共同商議的結果。
二、爭議焦點
二號房屋登記在周婷名下,趙平等四人能否以出資及安置人口權益爲由主張共有權?
購房款來源於趙平的搬遷補償,是否直接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周婷要求趙靜返還房屋出租收益的主張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物權登記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二號房屋由周婷作爲買受人簽訂合同,並登記在其名下,登記程序合法合規。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賦予登記權利人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在無證據證明登記錯誤或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應推定周婷爲房屋所有權人。
(二)出資與所有權的關係
雖然購房款來源於趙平的搬遷補償款,但出資行爲並不直接等同於取得房屋所有權。拆遷補償協議明確約定由趙平自行解決家庭內部補償分配,且以周婷名義購房系各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若趙平等認爲出資行爲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或共有合意,應另行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而非直接主張所有權確認。
(三)房屋出租收益歸屬
周婷主張返還出租收益,需證明其對房屋享有合法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且趙靜的出租行爲構成侵權。但本案核心爭議爲所有權歸屬,在未確認周婷爲唯一所有權人的情況下,其收益主張缺乏權利基礎,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駁回趙平、趙靜、林慧、趙小川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啓示
物權登記的權威性: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準,實際出資人若未進行產權登記,或登記在他人名下且無明確共有約定,將面臨無法主張所有權的風險。建議在出資購房時明確產權歸屬,並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家庭財產約定的重要性:涉及家庭內部財產分配,尤其是拆遷補償、共同出資購房等重大事項,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避免因口頭約定或模糊合意引發糾紛。
債權與物權的區分:出資行爲可能產生債權關係(如借款、墊資),但不等同於物權。當事人需準確判斷法律關係性質,選擇正確的維權路徑。
證據留存的必要性:主張共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時,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協議、轉賬記錄、溝通記錄等)。缺乏證據支持的主張,即便存在事實基礎,也可能面臨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