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答疑:限制行爲能力人房產被賣如何救濟?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林芳(趙建國配偶,限制行爲能力人)

被告:趙剛(趙建國長子)、趙勇(趙建國次子)、趙蘭(趙建國長女,已去世)、趙梅(趙建國次女)

周婷(趙梅之女,房屋買受人)

孫悅(趙蘭之女,未參與交易)

二、關鍵事實

房屋權屬背景: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號房屋,於2002 年由趙建國通過房改售房取得,登記在其名下。購房時使用了趙建國與林芳的工齡優惠,屬夫妻共同財產。

交易過程:

2018 年 10 月,趙建國掛失補辦房屋產權證。

2019 年 1 月 22 日,趙建國與周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00 萬元價格出售房屋,周婷未實際支付房款。

房屋完成過戶登記至周婷名下,交易過程中周婷全權委託趙勇辦理,趙建國登記聯繫方式亦爲趙勇電話。

爭議產生:

林芳因腦出血喪失獨立生活能力,2023 年被法院認定爲限制行爲能力人,指定妹妹林慧爲監護人。

林芳在繼承訴訟中發現房屋已被出售,主張趙建國無權處分且存在惡意串通,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被告抗辯:

趙剛、趙勇、趙梅辯稱:房屋爲趙建國與前妻及子女共有,趙勇出資3 萬元,趙建國與趙勇產權份額超三分之二,有權處分;因林芳拒絕照顧趙建國並持有房本,爲防止抵押風險才轉移房屋。

孫悅表示未參與交易,對糾紛不知情,不同意承擔責任。

三、證據情況

林芳提交:結婚證、房產證、死亡證明、法院判決書(認定限制行爲能力及監護權)、不動產登記檔案(顯示交易異常)。

被告提交:購房出資證明(主張趙勇出資3 萬元)、趙建國醫療記錄(證明林芳未盡照顧義務)。

爭議焦點

房屋權屬性質:林芳主張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方認爲涉及家庭共有份額,趙建國有權處分。

交易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林芳認爲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存在代理關係重合、未監管交易資金,屬惡意串通;被告辯稱係爲保護財產。

合同效力認定:林芳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被告主張合同真實有效。

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認定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若無特殊約定,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登記在趙建國名下,但購房時使用夫妻工齡優惠,且無證據證明雙方對產權份額進行約定,故應認定爲趙建國與林芳共同共有。被告主張的家庭共有份額及趙勇出資,缺乏明確約定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二、惡意串通的判定

無權處分行爲:趙建國未經林芳同意擅自出售房屋,構成無權處分。

交易異常情形:

價格不合理:100 萬元交易價格顯著低於市場價值,且未實際支付房款。

代理關係重合:趙勇同時代理買賣雙方,交易缺乏獨立性與公正性。

資金監管缺失:雙方選擇自行劃轉資金,不符合正常交易規範。

主觀惡意認定:趙建國與周婷通過虛假交易轉移房屋,損害林芳合法權益,符合“惡意串通” 構成要件。

三、合同效力依據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本案中,涉案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林芳權益,應認定爲無效。

裁判結果

確認趙建國與周婷於2019 年 1 月 22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駁回林芳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啓示

夫妻財產處分需謹慎:共同共有人處分重大財產(如房產)時,需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避免無權處分風險。

警惕異常交易行爲: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存在利益關聯方代理、資金監管缺失等情形,可能被認定爲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

保護特殊羣體權益:限制行爲能力人或老年人財產易受侵害,需完善監護制度及財產監管,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留存證據至關重要:涉及財產爭議時,需保留出資證明、溝通記錄、交易憑證等證據,以支撐主張並規避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