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父親房屋過戶給兒子後起訴兒媳要房款被駁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關係中,房產不僅是居住的場所,更承載着親情與利益的複雜紐帶。本案便圍繞着一套房產,在家庭成員之間引發了激烈的紛爭。劉啓宏與劉俊輝是父子,劉俊輝與孫悅琳是夫妻,原本和諧的家庭因爲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的產權變動,陷入了房屋買賣、贈與的認定糾紛,以及債務糾紛和家庭關係的破裂危機。一切的起因是爲了劉俊輝和孫悅琳的兒子劉梓豪能在西城區順利入學,劉啓宏將自己名下的一號房屋過戶給了劉俊輝,卻沒想到這一行爲成爲了後續一系列矛盾的導火索。
二、案件詳情
原被告信息
原告:劉啓宏,作爲劉俊輝的父親,同時也是涉案房屋原產權人,他主張與劉俊輝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基於此要求劉俊輝和孫悅琳共同償還人民幣705 萬元及相應利息,並要求二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被告:
劉俊輝,劉啓宏的兒子,他同意父親劉啓宏的訴訟請求,認可劉啓宏起訴狀中所陳述的全部事實,承認自己對父親負有債務。
孫悅琳,劉俊輝的妻子,堅決反對劉啓宏的所有訴求。她堅稱涉案房屋是劉啓宏贈與她和劉俊輝的夫妻共同財產,指責劉啓宏和劉俊輝僞造合同和欠條,認爲他們的目的是惡意僞造婚內共同債務,企圖通過虛假訴訟侵佔她的財產權益,要求法院查明真相,駁回劉啓宏的全部訴訟請求。
第三人:周雅琴,劉啓宏的妻子,她站在劉啓宏一方,支持劉啓宏的主張。她強調涉案房屋是老人的唯一住房,不存在贈與的情況,並且指出欠條是在房屋過戶前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
爭議焦點
房屋性質認定:劉啓宏、劉俊輝堅稱房屋是爲孩子入學而進行的買賣交易,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劉俊輝出具的欠條爲證;而孫悅琳則主張房屋是劉啓宏的贈與,認爲劉啓宏和劉俊輝僞造證據,雙方各執一詞,房屋究竟是買賣還是贈與成爲關鍵爭議點。
欠條效力認定:劉啓宏提交的劉俊輝於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欠條,成爲判斷雙方是否存在真實房屋買賣合同關係的核心證據。孫悅琳認爲該欠條是僞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劉啓宏和劉俊輝則堅稱欠條真實有效,且孫悅琳對欠條內容自始知情並同意,雙方對欠條的真實性和效力爭議極大。
債務承擔問題:若法院認定債務存在,孫悅琳是否需要與劉俊輝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劉啓宏認爲這是劉俊輝和孫悅琳的夫妻共同債務,孫悅琳理應承擔償還責任;孫悅琳則堅決否認,認爲這是虛假債務,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查明事實
家庭關係與房屋過戶情況:劉啓宏與周雅琴是夫妻,二人育有兒子劉俊輝。劉俊輝和孫悅琳於2009 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劉梓豪。2017 年 11 月 13 日,劉啓宏與劉俊輝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自行成交版)》,約定劉啓宏將一號房屋以 1750000 元的價格出售給劉俊輝。隨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劉俊輝名下,但實際上劉俊輝並未向劉啓宏支付任何房款。孫悅琳主張此房屋買賣合同實爲贈與合同,是劉啓宏將房屋贈與她和劉俊輝,只是通過簽署買賣合同來辦理產權轉移手續;而劉啓宏、劉俊輝和周雅琴均否認贈與的說法,稱過戶是爲了解決劉梓豪的入學問題。
欠條相關情況:劉啓宏向法院提交了劉俊輝出具的落款日期爲2017 年 10 月 26 日的《欠條》。欠條內容表明,劉啓宏爲了孫子劉梓豪能在育民學區順利上學,將房屋以 705 萬元賣給劉俊輝,因劉俊輝當時無支付能力立下欠條。若劉梓豪入學後,劉俊輝能在 2018 年 9 月 1 日前將房屋重新過戶給劉啓宏,欠條作廢;若不能重新過戶,則需在 2020 年 9 月 1 日前付清房款。劉啓宏、劉俊輝和周雅琴都認可欠條的真實性和出具時間,並表示孫悅琳對欠條事宜完全知情。劉啓宏陳述,在過戶前諮詢不動產交易大廳工作人員得知產權轉移風險,爲預防劉俊輝和孫悅琳不返還房屋,所以讓劉俊輝出具欠條。但當被法院詢問爲何不讓孫悅琳簽字時,劉啓宏稱只與劉俊輝做交易,認爲劉俊輝簽字即可,且房屋手續由他和劉俊輝操辦。庭審中,劉啓宏和周雅琴雖主張曾向劉俊輝、孫悅琳索要欠款,但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據。
房屋後續交易情況:2020 年 4 月 15 日,劉俊輝將一號房屋出售,淨得房價款 666.9 萬元。同年 4 月 23 日,劉俊輝以 845 萬元購買了北京市豐臺區的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劉俊輝名下。法院詢問劉啓宏和周雅琴,在劉俊輝出售一號房屋並另購新房且未將他們登記爲所有權人的情況下,爲何未採取措施預防風險。劉啓宏稱相信之前的欠條有效,且基於對劉俊輝夫婦的信任,所以未採取任何行動。
其他相關案件情況:2021 年,法院受理了孫悅琳申請撤銷司法確認調解協議裁定一案。此前,劉啓宏和劉俊輝經北京市西城區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約定劉俊輝於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給付劉啓宏 705 萬元,若未按時給付,則需額外支付利息。在 2021 年 3 月 8 日劉俊輝與孫悅琳的離婚糾紛案件中,劉俊輝提交的答辯狀表明,因孩子入學,2017 年 11 月劉啓宏以 705 萬元將房屋賣給他們,當時未付房款,2020 年上半年因入學政策和市場行情變化出售房屋,所得款項用於購置新房,他認爲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過全面、細緻的審理和深入分析,最終駁回了劉啓宏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劉俊輝與劉啓宏基於欠條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不成立,該欠條是劉俊輝與劉啓宏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應屬無效。
四、案件分析
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性存疑
劉啓宏與劉俊輝雖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雙方均承認簽訂協議的真實目的是爲孩子入學辦理產權轉移,且未實際支付房款,這與正常房屋買賣交易中支付對價的行爲不符,表明雙方之間可能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欠條的效力與合理性問題
從常理和邏輯角度分析,劉啓宏在明知產權轉移存在風險,且諮詢過工作人員的情況下,僅讓劉俊輝出具欠條,而不讓孫悅琳簽字,這一行爲不符合一般風險防範意識。並且,在劉俊輝出售一號房屋並另購房屋過程中,劉啓宏等人未採取任何措施要求劉俊輝履行欠條義務,這與欠條所體現的風險防範初衷相悖。另外,劉啓宏等人主張孫悅琳對欠條自始知情且同意,但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曾向孫悅琳主張過欠條中的權利,這也使得欠條的真實性和效力疑點重重。
家庭關係對案件的影響
考慮到劉啓宏與劉俊輝的父子關係,以及劉俊輝與孫悅琳的夫妻關係和感情狀況,劉啓宏等人在訴訟中的一些行爲和主張存在矛盾。例如,劉啓宏在起訴劉俊輝時,孫悅琳與劉俊輝夫妻感情不和且孫悅琳對此不知情,而劉俊輝在離婚訴訟中又將該債務作爲夫妻共同債務提出,這一系列情況表明,案件背後可能存在家庭關係因素的干擾,使得事實認定更爲複雜。綜合以上多方面因素,法院最終認定欠條無效,劉啓宏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全面審查證據
在案件中,仔細梳理對方提供的每一項證據,深入分析證據的來源、形成背景以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針對欠條這一關鍵證據,從簽字情況、簽署背景以及後續各方行爲等多方面進行剖析,找出其中不符合常理和邏輯的漏洞,成功削弱了對方證據的可信度,爲自己的主張奠定基礎。
清晰陳述事實
基於真實的房屋贈與情況,在庭審過程中,有條理、有邏輯地向法官闡述自己的觀點和事實經過。通過詳細說明家庭內部關於房屋的真實意圖和相關情況,強調對方主張的不合理之處,讓法官能夠全面、準確地瞭解案件事實,從而做出公正的判斷。
精準運用法律
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準確把握民事法律行爲中關於虛假意思表示的規定,並將其巧妙運用到案件中。通過主張欠條系虛假意思表示而無效,合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密切關注案件中的程序問題,如在之前的司法確認調解協議裁定中,敏銳地指出自己未參與相關程序,成功撤銷了對自己不利的裁定,爲案件的勝訴創造了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