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詳解:情侶虛假房屋交易一方起訴追款,被駁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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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與合同簽訂
林宇軒與蘇悅涵原系同居關係。在同居期間的2016 年 11 月 20 日,二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合同約定林宇軒以 500 萬元的價格,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出售給蘇悅涵。付款方式爲蘇悅涵在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 10 萬元,網籤後且過戶前 3 日內支付 490 萬元,林宇軒需在過戶 3 日內交付房屋。
(二)房屋過戶與付款爭議
2016 年 12 月 29 日,蘇悅涵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蘇悅涵稱分別於 2017 年 2 月 21 日轉賬 100 萬元、2 月 22 日轉賬 1000200 元、2 月 24 日轉賬 100 萬元、2 月 28 日轉賬 50 萬元,還出示林宇軒 2016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收到 50 萬元現金首付款收條,以及 2017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收到 450 萬元購房款、購房款已全部結清的收條,以此證明已支付完 450 萬元購房款(含 50 萬定金)。林宇軒認可收到上述轉賬中的 400 萬元,但稱蘇悅涵取得付款收條後,將這 400 萬元從自己賬戶轉到了蘇悅涵母親江婉清的賬戶,蘇悅涵對此予以否認。
(三)後續款項與糾紛產生
林宇軒稱2018 年 12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1 日期間,蘇悅涵分 8 筆共轉給其 300 萬元,並提交了銀行賬戶明細。蘇悅涵則表示,雙方同居關係解除時協商出售一號房屋,售房款自己得 200 萬元,林宇軒得 300 萬元,所以後續陸續轉給林宇軒 300 萬元。此外,蘇悅涵提交與房屋中介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試圖證明雙方存在口頭約定,售房款如此分配且兩清。
(四)訴訟相關背景
2018 年 6 月 1 日,蘇悅涵以排除妨害糾紛爲由,將林宇軒及另外兩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騰退一號房屋等。法院於判決林宇軒在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房屋,該判決於 2018 年 8 月 13 日生效。在本案庭審中,林宇軒稱簽訂買賣合同是爲讓蘇悅涵趕走居住在房屋內的自己母親,實際不需要收到購房款,還同意蘇悅涵操縱自己銀行卡。蘇悅涵對此不認可,堅稱交易真實,從林宇軒賬戶轉給其母親的款項是林宇軒自己操作的。林宇軒爲證明蘇悅涵承認欠款,提交雙方短信聊天記錄,蘇悅涵對該聊天記錄真實性不認可,稱雙方友好分手,已按約定給林宇軒 300 萬元售房款,二人兩清。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宇軒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蘇悅涵償還購房欠款200 萬元。林宇軒認爲蘇悅涵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雖收到部分款項,但後續蘇悅涵以各種理由推脫支付剩餘 200 萬元。
(二)被告抗辯
被告蘇悅涵不同意林宇軒的訴訟請求。蘇悅涵主張已支付完購房款450 萬元(含定金 50 萬元),並出示了轉賬憑證和收條。對於林宇軒提及的後續 300 萬元轉賬,蘇悅涵稱是雙方約定的售房款分配,並非支付購房款,且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等予以佐證。
(三)核心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2016 年 11 月 20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是否爲虛假交易,以及蘇悅涵是否已給付全部購房款,涉及合同真實性認定、款項支付事實查明以及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判斷等法律問題。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林宇軒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林宇軒稱簽訂合同是爲趕走自己母親,實際不需要收到購房款,以此主張合同爲虛假交易。但庭審中蘇悅涵未認可該陳述,且林宇軒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該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爲合法有效,反映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二)購房款支付認定
從收條來看,林宇軒出具的收條表明其認可收到全部購房款。從林宇軒陳述角度,他認可實際不需要收到購房款,且允許蘇悅涵操縱銀行卡,那麼相關款項進入其賬戶時,應視爲蘇悅涵完成付款義務。至於款項後續是否被蘇悅涵轉走,以及雙方同居關係解除後關於售房款分割的約定,屬於另外的法律關係。綜合判斷,蘇悅涵已按合同約定給付完畢購房款,林宇軒要求蘇悅涵支付剩餘購房款缺乏事實依據。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證據規則
在案件處理中,要嚴格遵循證據規則。深入剖析合同關係,全面深入分析合同的簽訂背景、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本案中,仔細研究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結合當事人陳述和證據,準確判斷合同效力及雙方權利義務。對於類似案件,要從合同整體出發,判斷交易是否真實、款項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等,爲案件處理提供堅實法律依據。
(二)清晰梳理事實脈絡
將案件中的人物關係、合同簽訂過程、款項支付細節、訴訟經過等事實進行清晰梳理。本案通過梳理這些事實,清晰呈現雙方爭議焦點和法律關係演變,有助於法官准確理解案件,作出公正裁決。代理律師在辦案中要注重事實梳理,避免事實混亂導致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