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專業解讀開發商延期交房,買方起訴退款違約金案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產市場蓬勃發展的時期,各類購房合同糾紛屢見不鮮。定向安置房項目作爲解決特定羣體住房問題的重要舉措,本應有序推進,保障購房者的權益。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開發主體的不規範運作、項目審批的複雜性以及資金監管的漏洞等問題,使得許多購房者的期望落空。本案就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林宇軒作爲北京D 公司的職工,本希望通過單位協調購買定向安置房,改善居住條件,卻陷入了長達近 10 年的購房糾紛中。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林宇軒是D 公司的職工,具備購買 Y 小區定向安置房的資格。2013 年 12 月 16 日,他與 B 公司簽訂《住宅認購協議書》,認購一號住宅,約定總房款 1237740 元,交房時間爲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若 B 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房,需給予適當經濟補償或允許退房並按年息 10% 賠償損失。2017 年 4 月 18 日,雙方又簽訂《定向安置房銷售合同》,林宇軒購買昌平區二號房,單價 15600 元每平方米,總價款 1533792 元,交房時間爲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林宇軒按約定分別於 2014 年 6 月 17 日、2017 年 4 月 18 日支付購房款 610000 元、156896 元,共計 766896 元。但 B 公司不僅未如期交房,甚至至今未取得施工登記手續,構成根本違約。林宇軒認爲,B 公司應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本金 766896 元,並支付違約金。同時,C 公司與 B 公司存在緊密關聯,C 公司事實上也是項目開發主體和房屋出賣人,應與 B 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被告答辯
B 公司承認項目運作時間長,從 2013 年就開始推進,但表示項目在 2018 年 5 月被政府叫停,並非主觀上不推進項目、不交付房屋,目前仍在積極協調區裡放行項目。同意解除協議和退回購房本金,但不同意按照 10% 支付利息,主張按照正式購房合同約定的萬分之零點一支付違約金。C 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三)法院查明事實
合作協議:2013 年 11 月 28 日,C 公司與北京 D 公司簽訂《協議書》,C 公司自認以 B 公司名義開發麗輝地塊項目,定向爲某機關及 D 公司員工解決住房。
購房協議:2013 年 12 月 16 日,林宇軒與 B 公司簽訂《住宅認購協議書》;2017 年 4 月 18 日,雙方簽訂《定向安置房銷售合同》,兩份合同在房號、購房款數額、交付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約定不同。
付款情況:林宇軒按約定支付了購房款,B 公司出具了相應收據。
項目進展:B 公司未能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雖出示 44 份文件證明積極辦理手續,但林宇軒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公司關聯:B 公司和 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均爲陳宇坤,陳宇坤是 C 公司股東(持股 99%),C 公司是 B 公司股東(與陳宇坤分別持股 50%),兩公司監事均爲孫玉芝,存在緊密關聯。
三、裁判結果
林宇軒與北京B 公司於 2013 年 12 月 16 日簽訂的《住宅認購協議書》、於 2017 年 4 月 18 日簽訂的《定向安置房銷售合同》於 2022 年 9 月 15 日解除。
北京B 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60 日內返還林宇軒購房款 766896 元。
北京B 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60 日內支付林宇軒違約金(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案涉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 LPR 標準計算利息)。
北京C 公司對北京 B 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法律分析
(一)合同關係認定
《認購協議》和《銷售合同》簽約主體和法律關係相同,但主要條款存在差異,《銷售合同》條款更完整規範,且林宇軒付款情況與《銷售合同》相符,因此《銷售合同》視爲對《認購協議》內容的變更,不一致之處以《銷售合同》爲準。
(二)違約責任判定
林宇軒履行了付款義務,B 公司未按《銷售合同》約定交房,構成根本違約,林宇軒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 B 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時間爲起訴狀副本送達 B 公司之日即 2022 年 9 月 15 日。合同解除後,B 公司應返還購房款。關於違約金,《認購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已被變更,不再適用;《銷售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低,法院依法酌情提高,調整爲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案涉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 LPR 標準計算利息。
(三)連帶責任認定
依據生效判決書,陳宇坤爲B 公司和 C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 公司與 D 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表明實際控制人濫用公司名稱,模糊兩公司獨立人格界限,C 公司與 B 公司構成人格混同,因此 C 公司對 B 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辦案心得
深入審查合同條款: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要仔細審查合同的簽訂背景、條款細節以及變更情況,準確把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因合同條款的模糊或變更導致爭議。
全面收集證據:充分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包括合同、付款憑證、溝通函件、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爲當事人爭取有利的訴訟結果。
關注法律適用和解釋:準確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合同中約定不明或不合理的條款,依據法律原則和司法解釋進行合理的解釋和調整,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視公司人格混同問題:在涉及多個關聯公司的案件中,要關注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況,通過審查公司的股權結構、人員任職、業務往來等方面,判斷是否應追究關聯公司的連帶責任。
加強與當事人溝通:在訴訟過程中,及時與當事人溝通案件進展和法律風險,瞭解當事人的訴求和期望,爲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