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遇開發商破產,房產律師揭秘買方起訴退房併成功索賠勝訴策略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2014 年 5 月,W 公司向李明強宣傳其位於大興區的建設項目,聲稱項目手續完備,可對外認購房屋。李明強經協商後,以每平方米 11900 元的價格認購了 600 平方米的一號房屋,總價 714 萬元。雙方於 5 月 16 日簽訂《認購書》,約定開工後 30 個月內交房及遲延交房的違約金標準。李明強依約支付了 142.8 萬元房款,但 W 公司項目問題頻發,房屋至今未能交付。後 W 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李明強爲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
二、案件經過
原告主張:李明強請求法院確認2014 年 5 月 16 日簽訂的《認購書》無效,判令 W 公司返還合同款 142.8 萬元並支付利息,同時要求 W 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李明強稱 W 公司嚴重違反約定,房屋交付遙遙無期,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被告抗辯:W 公司認可《認購書》無效並同意返還認購款 142.8 萬元,但認爲簽訂認購書時李明強明知房屋未取得相關手續,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因此不同意支付資金佔用利息,也拒絕承擔保全費和訴訟費。
法院查明:2014 年 5 月 16 日,W 公司與李明強簽訂《認購書》,明確房屋認購價格、付款方式、交房時間及違約金等內容。李明強於 2014 年 5 月 20 日支付首付款 142.8 萬元,W 公司予以認可。2020 年 9 月 15 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Y 公司對 W 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雙方均確認涉案房屋爲期房銷售,至今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不符合銷售條件。
三、裁判結果
確認李明強與W 公司於 2014 年 5 月 16 日簽訂的《認購書》無效。
W 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李明強 1428000 元。
W 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李明強利息。
四、案件分析
法律依據精準適用:依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這一法律規定,明確指出 W 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涉案《認購書》無效。在利息計算方面,準確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確定利息計算截止時間爲破產申請受理日,有力地支持了當事人的合理訴求。
庭審策略得當:在庭審中,針對W 公司提出的李明強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觀點,通過強調 W 公司作爲專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承擔主要告知義務和合規銷售責任,成功反駁了對方,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同時,清晰闡述合同無效後的返還及賠償原則,引導法官關注 W 公司的違約行爲和李明強的損失。
五、辦案心得
深入研究法律法規:在房地產糾紛案件中,對商品房預售相關法律法規的深入研究是勝訴的基礎。準確把握法律條款的適用條件和範圍,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能夠在法庭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注重證據收集與整理:收集並整理李明強支付房款的收據等關鍵證據,清晰呈現合同履行情況和當事人的損失,爲案件勝訴提供了堅實的證據支持。同時,在庭審中合理運用證據,迴應對方質疑,增強我方觀點的可信度。
靈活應對庭審挑戰:面對W 公司的抗辯,迅速調整策略,從法律規定、行業慣例和公平原則等多個角度進行反駁。通過清晰的邏輯和有力的論證,引導法官關注案件的核心問題,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