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教你在安置人不配合時,起訴強制過戶勝訴的策略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房屋買賣涉及多方權益和複雜手續。2019 年 1 月 17 日,原告林宇鬆與被告陳雨英在第三人 B 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的簽訂,基於被告陳雨英通過拆遷安置獲得位於北京市東城區 ××× 室房屋,而原告林宇鬆有購房需求。這一交易不僅涉及房屋本身的買賣,還牽扯到房屋的產權初始登記以及後續的轉移登記等一系列流程。
二、案件經過
原告主張:原告林宇鬆向法院提出多項訴求。首先,要求第三人H 公司協助被告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被告名下,相關稅費由被告承擔;其次,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協助原告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再者,第三人 B 公司在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協助原、被告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此外,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逾期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的違約金,以及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相關稅費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金。原告陳述,合同簽訂當日支付 20 萬元購房款,1 月 19 日支付 300 萬元購房款,被告已交付房屋,原告使用至今。但被告怠於向第三人 H 公司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損害了原告權益。
被告抗辯:被告陳雨英未進行答辯。
第三人陳述:第三人H 公司未發表意見。第三人 B 公司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表示其他訴訟請求與其無關。
法院查明: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 年 1 月 22 日,H 公司與被告簽訂《西革新裡房屋安置補償協議書》,被告選擇就地安置,獲得涉訴房屋。2019 年 1 月 17 日,原、被告經 B 公司居間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房屋價格、付款方式、稅費承擔以及違約責任等。原告已支付定金 20 萬元和第二筆購房款 300 萬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及相關付款票據原件。原告具有購房資格,並願意支付剩餘房款 16 萬元。此前判決書顯示,涉訴房屋所在小區已具備辦理所有權證的條件。
三、裁判結果
被告陳雨英在判決生效後7 日內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的手續並承擔費用,第三人 H 公司配合。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被告名下之日起7 日內,被告協助原告將房屋所有權辦理至原告名下,第三人 B 公司配合,相關費用由原告承擔,辦理過戶手續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款餘款 16 萬元。
駁回原告林宇鬆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與履行:從合同效力來看,H 公司與被告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書》以及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這爲原告主張權利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合同履行方面,原告已按約定支付大部分房款,並實際佔有使用房屋,履行了自身主要義務。而被告未積極履行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義務,構成違約。但由於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尚未完全成就,如被告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非明確因未按約定繳納稅費導致,所以原告關於違約金的訴求未得到支持。
證據運用與事實認定:在證據運用上,充分利用了《安置補償協議書》《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付款憑證、購房資格覈驗結果等證據。這些證據相互印證,清晰地呈現了房屋的來源、交易過程以及雙方的履行情況。例如,付款憑證證明了原告的付款事實,購房資格覈驗結果確保了原告具備購房的合法資格。法院基於這些證據,準確認定了案件事實,支持了原告關於房屋過戶的合理訴求。
五、辦案心得
合同審查與風險提示: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務必仔細審查合同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付款方式、稅費承擔、違約責任等關鍵內容,同時向當事人提示潛在風險。在本案中,合同對產權轉移登記和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但對一些特殊情況的界定不夠清晰,導致違約金訴求存在爭議。
證據收集與整理:全面收集證據是勝訴的關鍵。圍繞房屋交易的各個環節,如房屋來源、交易過程、款項支付等,收集相關證據,並進行合理整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本案中,通過整合各類證據,有力地支持了當事人關於房屋過戶的主張。
法律規定與政策把握:準確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關注房屋管理政策的變化。在房屋過戶問題上,要確保過戶行爲符合政策規定,避免因政策因素導致交易受阻。本案中,法院判決房屋過戶需符合相關政策,這體現了政策因素在案件處理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