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剖析:購房後賣家不配合過戶,買家起訴強制過戶勝訴的要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交易背景與過程

2009 年 8 月 15 日,被告陳宇剛(被拆遷人、乙方)與北京市大興區 A 單位(拆遷人、甲方,以下簡稱 A 單位)簽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確定乙方在拆遷範圍內有一套宅院位於 M 號。8 月 27 日,被告陳宇剛與 A 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及《拆遷安置購房協議》,購買了北京市大興區安置房 K 室房屋(以下簡稱 K 室)。

2012 年 9 月 6 日,被告陳宇剛、林婉怡(曾用名:林婉偉)(甲方,出賣人)與原告趙逸東(乙方,買受人)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乙方購買 K 室,房屋成交價格爲 150 萬元。當日,被告陳宇剛出具收條確認收到原告趙逸東購房款 100 萬元,2012 年 11 月 6 日,被告陳宇剛又出具收條確認收到房款 40 萬元。2014 年 12 月 9 日,被告陳宇剛(甲方)與原告趙逸東(乙方)簽訂《購房補充協議》,確認乙方向甲方交付餘下 10 萬元房款,房款已全部結清,並約定甲方應無償配合乙方辦理房屋過戶及變更手續(含乙方出售給第三方也需無償配合)。

合同簽訂後,K 室已交付給原告趙逸東居住使用。2019 年 1 月 29 日,K 室辦理完不動產登記手續,登記至被告林婉怡名下。

(二)糾紛產生與解決嘗試

原告趙逸東曾多次與二被告協商,要求二被告協助將K 室過戶至其名下,但二被告表示不配合。二被告稱 M 號院房屋屬於案外人高悅所有,故 K 室應當系高悅的財產,高悅已另案提起訴訟。2020 年 3 月 12 日,法院立案受理高悅訴被告陳宇剛、林婉怡所有權確認糾紛,要求確認 K 室歸高悅所有,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在此情況下,原告趙逸東認爲二被告的行爲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構成單方違約,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於是,原告趙逸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協助將K 室轉移登記至其名下,並要求二被告承擔訴訟費及保全費、保函擔保費。本案受理後,原告趙逸東申請對 K 室進行財產保全,提供保函擔保並支付了保險服務費 12000 元。庭審中,原告趙逸東稱該筆費用系因二被告不配合過戶所產生,要求二被告負擔。此外,經查明原告趙逸東屬於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其家庭名下擁有住房爲 0 套,具有購買住宅房屋資格。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要求二被告協助原告趙逸東將位於北京市大興區K 室房屋轉移登記至原告趙逸東名下。

要求二被告承擔訴訟費及保全費、保函擔保費。

(二)被告抗辯

二被告辯稱,現在K 室有糾紛,無法辦理過戶,被告陳宇剛的母親高悅已經另案起訴了二被告,訴訟請求就是要求二被告歸還 K 室。

(三)爭議核心

原告趙逸東與二被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協助原告趙逸東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二被告以房屋存在糾紛爲由拒絕協助過戶的抗辯是否成立。

原告趙逸東要求二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及保函擔保費的訴求是否合理。

三、裁判結果

被告陳宇剛、林婉怡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原告趙逸東辦理位於北京市大興區K 室房屋的不動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將該房屋轉移登記至原告趙逸東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原告趙逸東與被告陳宇剛於2012 年 9 月 6 日針對 K 室的房屋買賣事宜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房屋過戶義務判定

K 室在 2019 年 1 月就已登記至被告林婉怡名下,此時已具備辦理過戶的條件。雖然二被告辯稱 K 室應當系案外人所有,但該房屋是由被告陳宇剛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及回遷安置房購房合同購買而來,且房屋已交付給原告趙逸東使用多年。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二被告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協助原告趙逸東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所以,法院對原告趙逸東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對於原告代理律師而言,勝訴的關鍵在於精準把握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的結合點。在事實層面,全面梳理了房屋的來源、買賣過程中的合同簽訂及款項支付情況,以及房屋交付使用的事實,明確了原告趙逸東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且房屋具備過戶條件。面對被告以房屋存在糾紛爲由的抗辯,通過清晰呈現房屋的原始取得及交易流程,有力反駁了被告的觀點。在法律適用上,依據《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及違約責任的相關條款,有力論證了原告主張的合法性。通過對事實和法律的緊密結合,成功說服法官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