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該案例:購房後開發商抵押房屋致過戶困難,買方起訴實現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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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交易背景與過程

2003 年,某銀行因與 W 公司存在借款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應銀行申請,法院查封了 W 公司位於北京市海淀區 T 號樓東樓三、五層,面積達 889.4 平方米的房產,以及與之對應的 4178.94 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法院隨後判決 W 公司需償還銀行貸款本金 110 萬元及相應利息,銀行對涉案房產及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後,W 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銀行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此期間,W 公司委託某房地產經紀公司銷售被查封房產中的部分房屋。2005 年 3 月 16 日,蘇敏通過該房地產經紀公司與 W 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W 公司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 E 室(建築面積 85.52 平方米,屬於 889.4 平方米集體產權房範圍內)的房屋出售給蘇敏,房屋總價爲 295044 元。W 公司承諾協助辦理原產權單位的相關手續,若交易後發現房屋轉移前存在產權、債權、債務糾紛,由 W 公司承擔全部責任,簽訂合同後產生的各項費用則由蘇敏承擔。

同日,W 公司出具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蘇敏。合同簽訂後,W 公司將房屋交付給蘇敏,蘇敏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蘇敏提交了 W 公司於 2005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收條,顯示收到蘇敏購房款 95044 元,加上折抵的 100000 元勞務費,共計收到 195044 元,剩餘 100000 元購房款約定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當日支付。

(二)糾紛產生與解決嘗試

由於W 公司此前已將涉案房產整體抵押給銀行,且房產處於查封狀態,致使房屋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2016 年 10 月 28 日,銀行將該債權轉讓給 X 公司。爲解決房屋過戶問題,蘇敏等 12 戶購房業主與 X 公司展開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代償協議,蘇敏等 12 戶業主需在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 7 日內一次性代 W 公司償還 370 萬元,X 公司在收到代償款後 30 日內配合辦理解除房產及土地的抵押、查封手續。2018 年 12 月 27 日,X 公司確認收到蘇敏等 12 戶業主支付的代償款。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蘇敏請求法院判令W 公司履行 2005 年 3 月 16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義務,將北京市海淀區 E 室的房屋所有權過戶至自己名下。

要求被告W 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被告抗辯

合同未備案,無法履行。合同約定一式三份,需在房地局備案一份,但實際未備案。二手房買賣通常需備案才能辦理過戶等手續,未備案導致稅費計算、合同規範性等問題難以確定,原告要求履行合同、辦理過戶在事實上和法律上均無法實現。

部分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因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合同不生效,也就不存在履行義務一說。

房屋過戶及費用交納事宜約定由房地產經紀公司負責辦理,W 公司已將 889.4 平方米集體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原件交給經紀公司,已履行自身職責。原告應催促經紀公司辦理過戶,如今錯過時間,當初的法律政策和客觀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原告所購房屋是集體產權的一部分,尚未進行分割、分戶,未辦理每戶對應的產權證,未進行測繪,也未經規劃和房管部門審查同意分開登記領證,不具備直接過戶條件,原告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房屋存在整體抵押情況,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買賣協議無效。

處分房屋屬於企業重大決定,未按照集體企業管理法律制度經職工大會表決,房屋買賣行爲不合法。

原告應提交原始憑證證明房款支付情況,部分購房人房款未結清。

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合同糾紛屬於債權糾紛,訴訟時效原規定爲兩年,現規定爲三年,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訴訟請求。

(三)爭議核心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備履行條件。

房屋過戶義務的承擔主體及責任認定。

購房款支付情況及訴訟時效問題。

三、裁判結果

蘇敏等十二個案件的原告一次性代W 公司向 X 公司償還三百七十萬元(已給付)。

X 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配合辦理解除位於北京市海淀區 T 號樓東樓三、五層 889.4 平方米建築面積房產及使用面積 315.7 平方米土地的抵押、查封手續。

蘇敏在上述抵押、查封手續解除後三十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E 室房屋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所需相關費用由蘇敏負擔),W 公司予以協助配合。

蘇敏在上述房屋過戶登記至自己名下後三日內支付W 公司剩餘購房款十萬元。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認定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的體現,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雖然合同存在未備案、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等形式上的瑕疵,但這些並不影響合同的實質效力。W 公司以合同未備案、未法定代表人簽名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或無法履行,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過戶責任認定

W 公司作爲房屋出賣人,有責任爲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不能將此義務推卸給房地產經紀公司。房屋無法過戶的根本原因在於其被查封抵押,W 公司在賣房前後均未解決這一問題,理應承擔相應責任。蘇敏等購房業主積極與抵押權人協商並達成代償協議,爲房屋過戶創造了條件。

(三)購房款支付認定

蘇敏提交的W 公司收條上蓋有公章,W 公司雖對此收條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而且,房屋交付蘇敏居住使用長達 13 年,在此期間 W 公司未要求支付剩餘購房款,這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認定蘇敏已支付部分購房款,剩餘款項按約定應在過戶後支付。

(四)訴訟時效認定

由於W 公司的原因導致房屋不能過戶,且合同未明確約定過戶期限,蘇敏等 12 戶購房業主並未明顯怠於行使權利。所以,W 公司關於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不成立。

五、勝訴辦案心得

對於原告的代理律師而言,勝訴的關鍵在於精準把握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在事實層面,充分收集並整理房屋買賣合同、收條、房屋交付使用憑證等證據,以此證明合同有效以及己方已履行部分義務。面對被告在合同效力、過戶責任、購房款支付和訴訟時效等多方面的抗辯,運用紮實的證據和準確的法律依據逐一進行反駁。在法律適用方面,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清晰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着重強調被告應承擔的責任。通過緊密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條文,有力地說服法官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成功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