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實例:房屋出售買方違約,賣家起訴解除合同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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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與房屋交易背景
2020 年 9 月 20 日,王宇(出賣人)委託王悅女士與李芳(買受人)簽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居間服務合同》。王宇將位於昌平區 × 的房屋出售給李芳,總價款 1100 萬元。雙方約定 2020 年 10 月 23 日交付房屋並完成物業交割。合同簽訂後,李芳支付了 100 萬元定金,同時約定 2021 年 1 月 7 日前支付 800 萬元用於辦理房屋解押手續,尾款在 2021 年 2 月 3 日前辦理房產過戶時支付。
此房屋交易存在關聯情況,李芳同時出售自己的房屋給趙剛,趙剛支付了100 萬元定金及 60 萬元房款,後因趙剛違約,房屋未能完成過戶,李芳向昌平法院北七家法庭起訴,後雙方達成和解撤訴。
王宇在2019 年 12 月 3 日以名下兩套同小區房屋(包括涉案房屋)向華夏銀行抵押借款 1400 萬元,兩套房子簽署同一份借款合同及抵押貸款合同,借款期限 3 年,每套房屋抵押貸款約 700 萬元。
(二)合同履行與糾紛產生
合同履行過程中,李芳未在2021 年 1 月 7 日前支付第二筆購房款 800 萬元。王宇認爲李芳違約,依據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買受人逾期履行付款義務超過十五天,應按房屋價款總和的 20% 支付違約金,且違約方還需賠償守約方因主張權利支付的律師費等損失。
王宇指出,因李芳違約,自己未能如期辦理解押手續,產生了一系列損失。包括無法按時償還抵押貸款產生的利息損失,爲週轉資金向他人借款的利息損失,出售同小區其他房屋時因不滿足滿五唯一條件導致的價格損失,以及支付的中介費、律師費、搬家費等。
李芳辯稱,自己未按時支付房款是因爲出售房屋的買受人趙剛違約,導致自己資金不足,且已及時通知王宇相關情況並告知可解除合同,自身過錯程度較小,不應承擔過高違約責任。同時,李芳認爲王宇主張的20% 違約金過高,與實際損失不符。
第三人B 公司(化名)作爲居間方,同意雙方合同於 2021 年 1 月 26 日解除。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王宇請求法院:
判令雙方於2020 年 9 月 20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於 2021 年 1 月 26 日解除。
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200000 元。
(二)被告抗辯
被告李芳主張:
自身未按時支付房款雖屬違約,但過錯程度小,因出售房屋的買受人違約致資金困難,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不應承擔過重違約責任。
已及時通知原告相關情況並告知可解除合同,採取了補救措施。
原告主張的20% 違約金過高,與實際損失不符,依法不應支持。已支付的 100 萬元定金足以彌補原告可能的損失,超出部分原告應退還。
(三)爭議核心
被告違約的過錯程度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大小。
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是否過高,與實際損失是否相符。
被告已支付的定金與應承擔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關係。
三、裁判結果
確認王宇與李芳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王宇、李芳與B 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解除。
駁回王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解除
王宇與李芳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約定買受人逾期超過15 日未支付購房款,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李芳未按期支付購房款,王宇發出《通知函》,李芳及居間方認可合同於 2021 年 1 月 26 日解除,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二)違約責任認定
李芳未按約定支付購房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雖其稱因出售房屋的買受人違約致自身資金困難,但這不能成爲免除或減輕其違約責任的合理理由,其自身應承擔未能順利出售自有房屋的風險。
(三)違約金數額判定
王宇主張按總房款20% 即 2200000 元要求李芳支付違約金,扣留 100 萬元定金後,還要求另行賠償 1200000 元。李芳以違約金過高且自身非故意違約抗辯。法院以實際損失爲基礎,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原告支付的律師費等損失及預期利益等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確定違約金數額爲 1000000 元,從已支付定金中扣除,故駁回王宇要求另行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合同條款
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要精準把握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約定。本案中,律師需詳細研究合同中關於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等條款,爲後續主張權利提供堅實依據。
(二)充分收集與呈現證據
全面收集能夠證明己方主張及對方違約造成損失的證據至關重要。本案原告律師收集了包括合同、通知函、借款合同、還款計劃書、費用支出憑證等各類證據,清晰呈現了被告違約事實及原告損失情況,增強了主張的可信度。
(三)合理運用法律規定
準確運用相關法律規定,如《民法典》中關於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定金與違約金適用等規定,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論證,有助於說服法官支持己方觀點,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