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探討:賣家以售房未經配偶同意爲由拒過戶,買家起訴勝訴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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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房屋買賣背景與過程
2015 年 11 月 21 日,林曉萱(出賣人)與趙雅琳(買受人)經中介居間介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林曉萱將位於密雲區 X 室房屋售予趙雅琳,房價 69.5 萬元,付款方式爲解押前付 25 萬元(含定金 5 萬元),網籤時付 25.5 萬元,剩餘 19 萬元以貸款形式支付。趙雅琳支付 5 萬元定金後,林曉萱交付房屋,趙雅琳居住至今。
林曉萱於2012 年 5 月 23 日與北京 B 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置涉案房屋,總價款 38.7872 萬元,首付 11.7872 萬元,餘款 27 萬元公積金貸款。2013 年 10 月 28 日,林曉萱與孫宇軒登記結婚。婚後共同償還部分貸款,2015 年 11 月 30 日貸款還清。2017 年 3 月 24 日,北京 B 公司爲林曉萱辦理完產權證書,登記爲林曉萱單獨所有。
(二)糾紛產生與解決嘗試
趙雅琳向法院起訴,請求:
判令林曉萱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繳稅及過戶手續,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判令林曉萱賠償違約金13.9 萬元。
訴訟費由林曉萱承擔。
趙雅琳稱,合同簽訂時雙方對履行有清晰預判,林曉萱因房價上漲欲撤銷合同,違反法律和約定,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
林曉萱認可合同簽訂、5 萬元定金及 20 萬元首付款事實,但提出抗辯:
涉案房屋是與丈夫孫宇軒的共同財產,售房未獲孫宇軒同意,孫宇軒知曉後不同意出售。
趙雅琳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及尾款,構成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售房目的是換房改善居住條件,北京房屋限購政策出臺,購房首付達60%,無力另行購房,構成情勢變更。
合同條款顯失公平。
基於上述理由及已交付房屋事實,林曉萱反訴請求:
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
趙雅琳返還涉案房屋。
趙雅琳按每月800 元支付房屋佔用費,按每月 18 元支付有線電視費(自 2015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訴訟費由趙雅琳承擔。
趙雅琳認可房屋已交付,針對反訴辯稱:
涉案房屋爲林曉萱婚前購買,雖婚後取得房產證,但登記在林曉萱個人名下,屬林曉萱個人財產,有完全處分權。
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願意全款支付剩餘房款,合同具備繼續履行條件。
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首付款,林曉萱未及時取得產權證書,起訴前不具備網籤條件,支付尾款條件未成就,自身未違約,林曉萱解除合同無依據。
合同不存在情勢變更和顯失公平情形,林曉萱撤銷合同主張無依據。不同意林曉萱解除合同、返還房屋、支付佔用費等請求,同意在合同繼續履行條件下支付有線電視費,可在支付尾款時一併支付。
孫宇軒作爲第三人,請求確認林曉萱與趙雅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自己與林曉萱是夫妻,2012 年出資 5 萬元與林曉萱共同支付購房首付款,以林曉萱名義貸款,共同還貸,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2015 年林曉萱賣房,自己不知情。趙雅琳購房時明知林曉萱已婚,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未經自己同意,不構成善意,房屋買賣行爲損害自身權利,不同意出售該房屋。
趙雅琳辯稱,林曉萱購買涉案房屋時未婚,婚後共同還款不能證明房屋是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後夫妻共同還款,另一方只能獲得相應收益,涉案房屋爲林曉萱個人財產,不同意孫宇軒訴訟請求。林曉萱同意孫宇軒訴訟請求。
訴訟中,趙雅琳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等系列材料,證明合同簽訂事實及林曉萱承諾配偶同意售房;提供收條證明支付價款用於解押;提供告知函證明林曉萱違約;提供購房資格覈驗結果證明自身有購房資格。林曉萱、孫宇軒認可部分證據真實性,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
林曉萱提供與北京B 公司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產權證書、結婚證、貸款還清確認書等材料。趙雅琳認可部分證據真實性,但對孫宇軒的證人證言不認可。
孫宇軒提供林曉萱離職證明、工資卡流水、取款單據、首付款收據等材料。趙雅琳認可部分證據真實性,但對關聯性有異議。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就證據展開了激烈質證。對於趙雅琳提供的購房資格覈驗結果,林曉萱和孫宇軒雖質疑其完整性,聲稱可能存在未納入審覈的平房等情況,但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而對於孫宇軒提供的林曉萱離職證明,趙雅琳對其真實性存疑,指出無法覈實其來源可靠性,且認爲該證明不足以證實林曉萱在特定時間段內沒有其他收入來源。關於孫宇軒主張在購房時出資5 萬元的取款單據,儘管各方認可其真實性,但因其取款時間與林曉萱購房時間間隔近一個月,又缺乏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法院未認定該筆款項用於購房出資。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令林曉萱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繳稅及過戶手續,並提供相關材料。
判令林曉萱賠償違約金13.9 萬元。
(二)被告抗辯及反訴
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售房未經配偶同意。
趙雅琳未按約支付房款,構成違約。
限購政策出臺致自身無力購房,構成情勢變更。
合同顯失公平。
反訴請求解除合同,趙雅琳返還房屋並支付佔用費、有線電視費。
(三)第三人訴求
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四)爭議核心
涉案房屋是否爲林曉萱與孫宇軒的共同財產。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林曉萱主張解除合同是否成立。
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三、裁判結果
被告(反訴原告)林曉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反訴被告)趙雅琳辦理密雲縣x 室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到趙雅琳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涉案房屋財產屬性判定
依據《民法典》,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涉案房屋登記在林曉萱個人名下。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涉案房屋爲林曉萱婚前個人簽訂合同、支付首付並貸款,雖部分還款在婚後,但應認定爲林曉萱個人財產。
(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判定
涉案房屋爲林曉萱個人財產,其與趙雅琳簽訂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林曉萱主張顯失公平,但未提供受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等證據,且其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簽訂合同時應預見風險,該主張無依據。
(三)林曉萱解除合同主張分析
違約解除層面:合同約定首付款支付方式及時間,趙雅琳在解押前足額支付25 萬元,林曉萱辦理解押手續行爲表明當時認可付款。網籤前因林曉萱未取得產權證書,不具備網籤及貸款條件,趙雅琳未逾期付款,林曉萱以違約爲由解除合同不成立。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層面:林曉萱主張因趙雅琳未付款致自身換房目的無法實現而解除合同,但出賣房屋獲取價款纔是買賣合同目的,換房是其主觀目的,非合同目的,該主張無依據。
情勢變更層面:雖限購政策出臺,但趙雅琳仍具備購房資格,不符合情勢變更原則中合同基礎動搖、顯失公平等構成要件,林曉萱該主張不成立。綜上,林曉萱解除合同理由均不成立,反訴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房屋、支付佔用費等均不應支持。
(四)買賣合同履行可能性分析
林曉萱已取得房屋產權證書,趙雅琳通過購房資格審覈並提存尾款,雙方約定過戶期限屆滿,合同具備繼續履行條件。趙雅琳要求林曉萱協助過戶請求合理,但其主張林曉萱發送告知函構成違約依據不足,因林曉萱系基於對合同及付款行爲認識錯誤,非故意不履行合同。
五、勝訴辦案心得
對於趙雅琳的代理律師而言,勝訴關鍵在於精準把握法律條文與事實證據。在證據梳理上,整合合同簽訂、款項支付、房屋交付等系列證據,清晰呈現合同履行全貌。面對被告及第三人主張,從房屋產權歸屬法律規定、合同效力判定標準、合同履行情況等多角度反駁。通過嚴謹論證,證明房屋爲林曉萱個人財產,合同合法有效且具備履行條件,成功說服法官支持趙雅琳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庭審過程中,針對對方對證據的質疑,及時指出其缺乏證據支撐的薄弱點,強化己方證據鏈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同時,深入研究法律條文的適用場景,將其與案件事實緊密結合,有力迴應對方提出的各種抗辯理由,爲勝訴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