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勝訴經驗:拆遷安置房未辦理產權證,如何進行遺產分割?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劉文濤與陳秀琴系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爲劉萱、劉琳、劉宇。劉文濤於1988 年去世。
陳秀琴於1989 年 8 月與案外人吳志峰再婚。
劉宇與林曉瑤於2006 年 12 月結婚,劉宇於 2022 年 12 月去世,二人婚後未生育子女。
(二)房產情況
劉宇與林曉瑤婚後共同居住於A 號院(以下簡稱 A 號院),2008 年 10 月對該院落內房屋進行翻建。2011 年,A 號院拆遷,劉宇作爲被拆遷人,與北京市大興區 W 鎮人民政府簽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獲拆遷補償款 1,161,623 元,並選定新批宅基地一塊(佔地面積 200 平方米)。拆遷後新宅地址爲 B 號院(以下簡稱 B 號院),新宅建房資金使用拆遷補償款支付。
北京市大興區W 鎮城鄉建設辦公室及前大營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 B 號院房屋所有權歸劉宇所有。
(三)雙方主張及爭議
陳秀琴主張,被拆遷的A 號院房屋屬於劉宇婚前個人財產,因此 A 號院拆遷補償及安置的 B 號院房屋也屬於劉宇婚前個人財產,應與林曉瑤對半分割 B 號院房屋。陳秀琴提交殘疾人證,稱自己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要求多分遺產。
林曉瑤辯稱,不同意陳秀琴分割房屋的訴求。B 號院房屋是其與劉宇的夫妻共同財產,且是其唯一住房,自己無其他經濟來源,不同意現在分割,願在房屋變現時分配變現價值。林曉瑤還稱,陳秀琴大概 46 歲再婚,再婚後劉宇獨自生活,直至 2006 年林曉瑤與劉宇結婚後二人共同居住,按繼承規定自己可多分。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判令坐落於B 號院房屋由原告繼承 50% 份額。
判令坐落於B 號院房屋西數第一間廚房、西數第二間客廳、二層西數第一間臥室、西數第二間客廳、西數廂房一層和二層房屋歸原告所有。
本案訴訟費和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訴求
不同意陳秀琴關於分割房屋的訴訟請求,主張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且爲自身唯一住房,不同意現在分割,願在房屋變現時分配價值。
(三)爭議核心
B 號院房屋的權屬認定,是劉宇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遺產分割的比例和方式,陳秀琴主張的分割訴求是否合理,林曉瑤稱應多分遺產是否有依據。
三、裁判結果
位於B 號院中一層西側廂房(含其中衛生間、廚房)、二層北房自西向東數第一間、二層西側廂房一間、二層西側廂房連接的廚房一間由陳秀琴繼承。
駁回陳秀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認定
陳秀琴主張A 號院在 2008 年翻建時保留部分老房,但未提供證據,且其關於房屋變遷、建房資金來源等陳述前後矛盾。2008 年劉宇和林曉瑤婚後建房時,陳秀琴已搬離近 20 年。所以,陳秀琴關於 A 號院被拆遷房屋均爲劉宇婚前個人財產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2006 年劉宇與林曉瑤結婚,2008 年二人借貸資金對 A 號院房屋建設,建設後的房屋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2011 年 A 號院拆遷後,B 號院房屋屬於劉宇與林曉瑤夫妻共同財產。
(二)遺產分割
劉宇去世且未留遺囑,陳秀琴作爲繼承人應與林曉瑤對B 號院劉宇的遺產進行法定繼承。考慮陳秀琴年事已高、身體殘疾、缺乏勞動能力,法院酌情確定其繼承部分房屋。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的全面性與準確性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證據是確定房屋權屬和遺產分割的關鍵。作爲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能證明房屋建設、出資、居住等情況的證據,確保證據真實、準確、完整,形成有效證據鏈。
(二)法律條款的精準運用
深入理解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遺產繼承順序、遺產分割原則等法律條款。在判斷B 號院房屋權屬時,精準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形成時間和條件;在確定遺產分割時,充分考慮繼承人的特殊情況,依據法律條款爲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三)關注當事人陳述與案件細節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可能存在模糊或矛盾之處,律師要敏銳捕捉這些細節,引導當事人準確表述。同時,關注案件中的特殊情況,如繼承人的身體狀況、經濟來源等,這些細節會影響遺產分割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