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夫妻離婚分割婚內拆遷安置房,訴訟關鍵步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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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婚姻及購房背景
原告周宇與被告吳悅於1998 年經人介紹相識,1999 年 8 月 31 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爲再婚,婚後未育子女,各自帶着女兒共同生活。2005 年 12 月 20 日,被告吳悅(買方)與案外人鄭輝(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 15 萬元購得位於北京市通州區 S 村 [原房主王強,後經多次轉手至鄭輝] 一處坐北朝南的五間房屋及宅院(即 X 號院)。吳悅支付房款後,鄭輝交付了 X 號院。2010 年左右,吳悅在 X 號院內加蓋一排五間平房。
(二)房屋流轉過程
X 號院土地使用者原本登記爲王強。2002 年 11 月 30 日,王強之子王小明(甲方)與劉芳(乙方)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 4.5 萬元將 X 號院房屋賣給劉芳,劉芳付款后王小明交付房屋。2004 年 4 月 19 日,劉芳(甲方)又以 5 萬元將房屋賣給鄭輝(乙方),鄭輝付款後劉芳交付房屋。其中,劉芳並非北京市通州區 S 村村民集體組織成員,鄭輝和吳悅均爲該集體組織成員。
(三)離婚及財產爭議前情
2016 年,王強之女王曉麗等人起訴吳悅等人,要求確認鄭輝與吳悅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要求騰退 X 號院內北房,法院經審理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2016 年,因通州區棚戶區改造土地開發項目,X 號院面臨拆遷。2016 年 9 月 15 日,拆遷人北京 H 公司(甲方)與吳悅(乙方)簽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約定乙方合法宅基地認定面積、被安置人口等信息,甲方應支付給乙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等各項補償共計 2039394 元。2016 年 9 月 29 日,雙方又簽訂《安置及臨時週轉協議》,明確安置房屋概況、價款、交房日期、週轉補助費等內容。拆遷人於 2017 年 4 月 11 日將剩餘補償款及第一筆週轉補助費共 1373356.5 元支付給吳悅。2019 年 3 月 5 日,法院判決周宇與吳悅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案處理。
(四)安置房交付及相關爭議
2019 年 12 月和 2020 年 5 月,安置房交付,分別爲某地一區 A 號樓 1 單元 B 室(B 室)、某地一區 C 號樓 1 單元 D 室(D 室)、某地 E 號樓 1 單元 G 室(G 室)。D 室由吳悅裝修後入住,吳悅還將 B 室和 G 室委託給中介公司管理並簽訂相關合同。原告周宇知曉後,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及相關財產。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周宇請求判令北京市通州區S 村 X 號拆遷安置的 B 室、D 室歸其排他性居住、使用,吳悅騰空並交付上述房屋,待具備條件後協助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其名下;要求吳悅給付拆遷補償款 752604 元、吳悅名下銀行存款不合理支出與餘額 398243.96 元、第二筆週轉補助費 109032 元。周宇認爲 X 號院拆遷利益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吳悅拒絕分割且有轉移財產情形,應按 55% 比例分割。
(二)被告抗辯
被告吳悅不同意周宇的訴求。稱B 室、D 室是基於自己農民身份及本村戶口拆遷所得,周宇是居民戶口且享受過拆遷利益;拆遷補償款已用於生活和還債;銀行賬戶無錢且用於還賬,週轉補助費用於交房時補房款等費用。
(三)被告反訴
被告吳悅反訴要求分割周宇名下通州區Y 號院的拆遷定向安置房、房屋拆遷週轉補償款 72000 元、某單位的住房補助 70000 元、周宇自 2002 年以來的退休金 438024 元。
(四)原告對反訴的答辯
原告周宇稱Y 號院拆遷定向安置房由女兒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女兒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週轉補償款、住房補助、早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存在可供分割款項。
(五)核心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X 號院拆遷安置房屋及相關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吳悅名下銀行存款等款項的處置;以及周宇名下相關財產是否應被分割,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財產分割原則、財產去向舉證等法律問題。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S 村 X 號院落拆遷所得的安置房(某地一區 A 號樓 1 單元 B 室)的全部權益歸原告周宇所有;待具備所有權登記條件後,被告吳悅協助原告周宇將該房屋登記至原告周宇名下。
被告吳悅支付原告周宇房屋折價補償款352450 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執行清。
被告吳悅支付原告周宇B 室自 2019 年 3 月之後對應的週轉補助費 47360 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執行清。
四、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X 號院系周宇與吳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且進行了添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拆遷取得的補償及安置利益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特殊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安置房屋分割
綜合考慮三套安置房的面積、居住使用情況,確定B 室權益歸周宇所有。吳悅所得房屋面積大於總安置面積一半,需支付周宇多得部分的折價補償款,參考協議中 17500 元 / 平方米標準確定補償款金額。周宇要求 D 室排他性居住使用訴求未獲支持,因其請求不符合公平合理分割原則。
(三)其他財產訴求處理
拆遷款發放時雙方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截至離婚時拆遷款剩餘金額及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本案暫不處理,雙方可另案解決。關於週轉補助費,支持B 室在雙方離婚之後至實際交付後四個月的費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部分與剩餘拆遷款處理一併進行。
(四)反訴請求分析
吳悅反訴要求分割周宇名下相關財產,因涉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的剩餘金額、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等問題,且Y 號院拆遷定向安置房登記在案外人名下,本案不便處理,雙方可另案解決。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準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代理此類案件,需精準依據法律規定,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本案中,通過梳理X 號院購買、添建及拆遷過程,準確認定拆遷安置房屋及補償款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爲後續財產分割訴求奠定基礎。
(二)合理運用財產分割原則
熟悉併合理運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在安置房屋分割中,綜合考慮房屋實際情況,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爲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如確定B 室歸周宇所有並讓吳悅支付折價補償款,體現了對雙方權益的平衡考量。
(三)有效應對證據收集與質證
引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財產相關證據,如房屋買賣協議、拆遷補償協議、銀行流水等。在庭審質證環節,對對方證據進行有效質疑和辯駁。維護當事人合法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