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房婚後買,登記在一方名下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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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原告爲陳悅琳。被繼承人陳志強與前妻孫曉芬育有子女陳宇軒、陳悅琳、陳梓軒、陳雅萱。孫曉芬於1987 年 2 月去世。1989 年 7 月,陳志強與陳悅琳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1995 年 10 月,陳志強去世。陳志強之父母均先於陳志強去世。
(二)遺產背景
一號房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原系甲大學於1972 年分配給陳志強的公房,陳志強按月繳納租金。2004 年,甲大學進行房改,因陳志強已去世,由陳宇軒代爲辦理相關購房手續,陳悅琳實際出資購買了一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陳悅琳 30 年工齡優惠折抵,後該房屋登記在陳志強名下,且現不能上市交易。
(三)案件進程
陳悅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稱該房屋是其與陳志強的共同財產,購房時自己提供了工齡折扣優惠。陳宇軒、陳悅琳、陳梓軒、陳雅萱辯稱,該房屋最初分配時孫曉芬在世,考慮家庭人口才分配此房,孫曉芬也是甲大學職工,房屋應有孫曉芬份額;且購房時陳悅琳未出資,工齡抵扣只是減價行爲,房屋並非陳悅琳與陳志強夫妻共同財產。陳宇軒、陳悅琳還稱陳志強生前留有口頭遺囑,但陳悅琳對此不予認可。法院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查明房屋分配、購買、出資等相關事實,因雙方無法就房屋價值達成一致意見,且房屋無法上市交易,法院對房屋份額進行判定。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悅琳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認爲該房屋是其與陳志強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被告訴求
被告陳宇軒、陳悅琳、陳梓軒、陳雅萱不同意陳悅琳訴求,主張房屋有孫曉芬份額,且不是陳悅琳與陳志強夫妻共同財產,要求按陳志強遺產進行分配,陳宇軒、陳悅琳稱陳志強有口頭遺囑應按遺囑分配。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的性質認定,是陳悅琳與陳志強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陳志強個人財產,抑或是包含孫曉芬份額的家庭共有財產。
陳志強生前是否留有有效口頭遺囑,若有,對房屋分配的影響。
購房時陳悅琳工齡折算的權益認定及處理。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陳悅琳、陳宇軒、陳悅琳、陳梓軒、陳雅萱繼承所有,每人繼承五分之一份額。
駁回陳悅琳、陳宇軒、陳悅琳、陳梓軒、陳雅萱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性質認定:一號房屋在陳志強與陳悅琳婚前就已分配給陳志強,且在陳志強去世後才購買,陳悅琳未實際出資,因此不屬於陳悅琳與陳志強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稱房屋有孫曉芬份額,但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分配房屋時考慮了孫曉芬因素,且當時房屋爲公房,故法院未採信該主張,認定房屋屬於陳志強個人財產。
遺囑效力認定:被告主張陳志強留有口頭遺囑,但陳志強去世時房屋尚未購買並獲得產權,且被告未充分舉證,法院對口頭遺囑主張不予採信。
工齡折算權益認定:雖使用陳悅琳工齡折算購房款,但不能據此改變房屋性質爲夫妻共同財產。因工齡具有經濟價值,應作爲析產依據,但由於房屋無法上市交易,雙方也未就房屋價值達成一致,陳悅琳可待條件具備後另行主張因工齡減少費用對應的財產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