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20萬支付妻子律師費算共同債務嗎?法院:算!

妻子因涉嫌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公訴,丈夫借款20萬元支付律師費。離婚後,女方自行償還完畢,認爲這筆費用不應由自己一人承擔,因此向男方追償。3月14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系夫妻共同債務,酌情判定男方償還女方債務的40%,共計人民幣81897.20元。

李瑤與張明(均爲化名)原系夫妻關係,於2020年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

2015年李瑤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刑事拘留。因李瑤當時處於刑事羈押狀態,人身自由受限,張明爲李瑤聘請了刑事辯護律師,並向其姐夫王強(化名)借款20萬元用於支付律師費。

2022年,王強起訴李瑤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法院判決李瑤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1816元由李瑤負擔。2023年李瑤償還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計20.5萬元。李瑤認爲,這筆費用不應由自己一人承擔,當她向張明追償時,卻遭到了斷然拒絕。

無奈之下,李瑤一紙訴狀將張明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張明辯稱,因雙方間存在離婚協議,並且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作出明確約定,司法不應該干預雙方之間的意思自治,雙方之間有無共同的債務需要以該離婚協議爲主要依據,另外關於本案要求分割的20萬元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他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另查明,李瑤與張明在2020年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雖約定無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但該協議並未明確涉及本案爭議的20萬元債務。而且,在離婚時,雙方對該債務的性質、金額及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等均未進行明確約定。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中關於債務的約定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債權人王強。因此,離婚協議並不能成爲張明免責的“護身符”。該債務發生在李瑤與張明婚姻存續期間,雖然李瑤未直接參與借款,但該款項用於支付她自己的律師費,本質上是爲了維護她的合法權益,屬於爲家庭利益所負的債務。考慮到被告張明在李瑤被刑事羈押期間,不離不棄,爲其奔走借款處理刑事案件相關事宜,值得肯定。李瑤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具有過錯,對案涉債務應承擔主要償還責任。故對案涉夫妻共同債務,法院酌定由被告張明承擔40%,即81897.20元[(201816元+2927元)×40%],其餘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

張明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夫妻債務如何認定,債務的用途很關鍵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張曉光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對借款是否進行了追認或者該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產經營是判斷該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

本案中,雖然李瑤未直接參與借款,但該款項用於支付李瑤的律師費,本質上是爲了維護李瑤的合法權益,屬於爲家庭利益所負的債務。因此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債。

張曉光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犯罪等過錯行爲產生債務,該方應明白自己很可能要承擔主要的償還責任。在面對這種情況時,首先要積極與另一方進行協商,通過溝通來爭取實現債務的合理分擔。同時,爲了保護自身權益,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債務產生的原因、資金流向等,以證明債務並非完全由自己一方造成,或者在協商過程中有據可依,避免承擔不合理的債務負擔。

通訊員 劉玉蓉 顧建兵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