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帶娃是義務嗎?丈母孃起訴女婿支付6.9萬元“帶孫費”

來源:CCTV今日說法

子女在外奔忙

老人在家帶娃

這一幕在無數家庭中上演

都說親情純粹無價

老人帶娃的付出是否有價?

女婿以經濟困難爲由拒付“帶孫費”

湖南新邵,馬某與周某女兒於2020年共同育有一子小洋(化名)。因馬某平時在外務工,無暇照顧家庭,便將小洋託付給丈母孃周某照顧。2021年10月1日,馬某與丈母孃周某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周某爲女婿馬某提供照顧小洋的服務,馬某每月支付5000元勞務報酬。後因馬某經濟困難、生活開支較大,雙方協商將每月支付金額暫定爲4000元,剩餘1000元暫欠,後續按馬某經濟情況補發。

起初,女婿馬某依約支付勞務報酬。但自2024年6月起,馬某開始拖欠報酬。經多次催要無果後,丈母孃周某將馬某起訴至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馬某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及房租等款項,總計69500元。

馬某辯稱,原告周某主張其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缺乏事實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已於2024年4月17日通過口頭通知解除,之前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後續周某帶娃屬於自願行爲,不應計算報酬。此外,自己一直在外務工,未與周某一家共同生活,不應承擔租房費用。同時,自己經濟條件有限,無力負擔每月5000元的“帶孫費”。

法院:女婿應當依約支付費用

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未成年人父母具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輩對未成年人並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若子女有監護能力卻將孩子交由老人長期撫養,老人有權向其主張因撫養孫輩所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孩子生活的基本開銷,如食品、衣物、教育、醫療等。若子女與老人之間明確約定老人幫忙帶孩子需支付報酬、給予費用補償等,那麼依據合同約定,子女理應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帶娃費”。

在本案中,被告馬某委託原告周某照顧其子小洋,雙方簽訂《勞務合同》並約定了具體報酬。基於合同約定,馬某負有每月向原告周某支付5000元勞務報酬的義務。現被告馬某怠於履行支付報酬的責任,周某有權要求馬某支付勞務報酬以及必要的撫養開支。綜上,法院判令馬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周某支付勞務報酬及租房費用69500元。

法官:祖輩對孫輩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丈母孃幫忙帶娃並非其法定義務,而是基於親情或協商的“自願行爲”。若女婿未主動支付費用,法律通常不會強制要求報酬。但若女婿曾以書面形式承諾支付報酬(如簽署協議或承諾書),那麼女婿與丈母孃之間便構成了明確的合同關係。依照合同約定,女婿需依約支付相應“帶娃費”。此外,若丈母孃在帶娃過程中存在墊付的撫養開支(如生活費、教育費),也可依據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或基於無因管理原則,主張女婿予以返還。

儘管法律未強制要求支付報酬,但老人帶娃過程中付出的辛勞理應得到尊重。父母作爲子女的法定監護人,負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義務,應當避免讓老人“出錢出力又寒心”。從法律視角出發,建議夫妻與長輩提前明確費用分擔方式(如書面協議),避免糾紛;從情感層面考量,子女應主動感恩老人的付出,而非將親情援助視爲義務。家庭關係的和諧,既需法律規範,更離不開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體諒與溝通。

文章來源:公衆號@新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