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公證遺囑繼承受阻,如何通過訴訟維護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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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陳德賢與吳玉霞爲夫妻,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分別是陳宇剛、陳宇鵬和陳宇文。1968 年,陳德賢去世,此後吳玉霞未再婚,直至 2013 年離世。
1998 年,吳玉霞以成本價從單位購得北京市海淀區 B 號房屋。房款經摺抵吳玉霞與陳德賢的工齡後,實際繳納 16040.1 元,其中吳玉霞支付 5000 元,陳宇文支付 11040 元 。2006 年 10 月 20 日,某單位因舊房改造項目,與吳玉霞簽訂回購新建住房合同書,吳玉霞選擇回購新建住房補償方式,決定購買海淀區一號三居室房屋。2006 年 10 月 23 日,陳宇文交納折抵後的房款共計 158174 元 。2007 年 2 月,吳玉霞、陳宇剛、陳宇鵬、陳宇文共同簽訂 “收據”,表明新遷房屋購置款由陳宇文愛人墊付,經協商及吳玉霞同意,此款由其三子女共同承擔,隨後陳宇剛和陳宇鵬各自向陳宇文支付 56405 元。
2007 年 2 月 26 日,經北京市公證處公證,吳玉霞立下遺囑,明確其名下正在建設中的海淀區一號房屋,在其去世後歸陳宇文繼承,同時陳宇文需補償陳宇剛、陳宇鵬各 10 萬元人民幣,否則房產由三人按法律規定繼承;若房屋不能建成、無法取得房產證,退回的購房款則由陳宇剛、陳宇鵬各繼承 10 萬元人民幣,其餘歸陳宇文繼承。2009 年 1 月 18 日,吳玉霞與某單位房管處簽訂《回遷入住協議書》,海淀區一號三居室房屋交付使用,吳玉霞與陳宇文一家搬入居住。截至目前,該房屋尚未簽訂買賣合同,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認定:陳宇文依據吳玉霞的公證遺囑,主張繼承海淀區一號房屋。陳宇剛和陳宇鵬認爲遺囑並非吳玉霞真實意願,提出吳玉霞此前多次表示房屋由三人共享,且立遺囑時吳玉霞身體狀況不佳、關鍵材料缺失等理由,質疑遺囑效力,雙方爭議核心在於該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房屋產權歸屬與利益分配:陳宇文要求按遺囑繼承房屋,陳宇剛和陳宇鵬則認爲房屋系家庭共同出資購買,且購房時使用了父親陳德賢的工齡,應按法定繼承分割,同時需考慮房屋市場價格、取得房屋的面積因素及出資情況,雙方在房屋產權歸屬及利益分配方式上存在嚴重分歧。
三、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陳宇文繼承,待該房屋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完備條件時,該房屋歸陳宇文所有。
陳宇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陳宇剛返還房款五萬六千四百零五元;向陳宇鵬返還房款五萬六千四百零五元。
陳宇文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陳宇剛房屋補償款二十二萬五千元;給付陳宇鵬房屋補償款二十二萬五千元。
四、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判定:一號房屋是拆遷吳玉霞名下B 號房屋後回購所得,屬於吳玉霞遺留的合法財產。吳玉霞通過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指定陳宇文繼承房屋,並對補償陳宇剛和陳宇鵬的事項作出安排,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陳宇剛和陳宇鵬雖提出諸多質疑,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證遺囑的證據。
房屋產權歸屬依據:基於有效的公證遺囑,陳宇文依法有權繼承一號房屋。由於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證書,待具備辦理條件時歸陳宇文所有,這一判決既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願,也考慮了房屋實際情況。
利益分配考量因素:購買B 號房屋時使用了陳德賢的工齡,工齡具有財產性利益,法院考慮到這一點,判定陳宇剛、陳宇鵬和陳宇文對因使用工齡減少購房款所產生的財產利益平均享有,陳宇文需給予二人一定補償,補償數額由法院綜合房屋具體情況酌情確定。同時,購買一號房屋時陳宇剛和陳宇鵬各承擔的 56405 元購房款,視爲房屋所負擔債務,由陳宇文償還。
五、勝訴辦案心得
重視遺囑公證的法律效力:從案件起始,便着重強調公證遺囑的權威性與法律效力。積極收集並整理與公證遺囑辦理相關的材料,如公證申請表、談話筆錄等,向法庭充分展示遺囑辦理過程的合法性與規範性。面對被告對遺囑真實性的質疑,通過專業的法律解讀和證據支撐,有力維護了公證遺囑的效力,爲當事人爭取房屋繼承權奠定堅實基礎。
精準把握房屋產權脈絡:深入研究房屋的購置、拆遷、回購等全過程,清晰梳理房屋產權的演變過程。明確一號房屋系由吳玉霞名下B 號房屋拆遷回購而來,且吳玉霞對該房屋擁有合法處置權。在庭審中,通過清晰闡述產權脈絡,讓法庭準確理解房屋歸屬情況,有力反駁了被告關於房屋產權的錯誤主張。
合理應對利益分配爭議:在面對被告提出的因購房出資、工齡使用等產生的利益分配爭議時,一方面依據法律規定,明確指出工齡補貼所產生的財產利益分配原則;另一方面,對購房出資情況進行詳細覈算。通過客觀、準確的分析,爲法院合理判定補償金額提供有力依據,既保障了當事人的繼承權,又妥善處理了利益分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