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未辦證回遷房能否通過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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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林曉(張某與前夫林平之女)
被告:趙強(張某配偶)
相關關係:張某與趙強於2017 年 9 月 13 日結婚,婚後無共同子女。趙強子女趙雪、趙雷未在財產協議上簽字。林曉作爲張某女兒,主張按遺囑繼承母親遺產。
二、關鍵事實
財產權屬與交易
房產:2011 年,張某通過拆遷補償獲得購房資格,2016 年購置一號回遷房,2021 年以 209 萬元出售,部分房款轉入趙強賬戶;2023 年 3 月,張某與乙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二號拆遷安置房,房屋已交付但未辦理不動產登記。
存款:張某名下銀行賬戶部分餘額源於一號房屋售房款,趙強在張某去世後取走328,317.5 元;此外,張某生前還將 150.9 萬元售房款轉入趙強賬戶。
協議與遺囑
2017 年 9 月 13 日,趙強與張某簽署《家庭財產協議書》,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過世後由各自子女繼承遺產,但子女未簽字確認。
2023 年 8 月 1 日,張某立下自書遺囑,明確二號房屋及名下存款由林曉繼承,並指定張某 1、張某 2 爲遺囑執行人。
爭議產生:張某於2023 年 11 月 2 日去世後,林曉依據遺囑主張繼承相關財產,要求趙強返還部分存款,趙強對遺囑真實性存疑,雙方由此產生糾紛並訴至法院。
三、證據情況
林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自書遺囑、銀行流水等,用以證明財產歸屬及遺囑的有效性。
趙強提交:銀行客戶回單,試圖證明收到的150.9 萬元款項部分用於爲張某存定期、預留養老及日常生活開銷 。
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認定:趙強質疑張某自書遺囑真實性,林曉主張遺囑合法有效,該遺囑能否作爲遺產分配的依據?
財產權屬界定:一號房屋售房款、二號房屋是否屬於張某個人財產,趙強是否享有份額?
存款返還請求:趙強從張某賬戶取走的328,317.5 元以及張某生前轉給趙強的 150.9 萬元,是否應返還給林曉?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判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本案中,趙強雖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但經法院釋明後未申請鑑定,也未能提供反證推翻遺囑。因此,張某所立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應認定爲合法有效,可作爲遺產分配的依據。
二、財產權屬分析
房產:二號房屋由拆遷補償購置,購房款從張某拆遷補償款中扣除;屬於張某個人財產,根據遺囑應由林曉繼承。
存款性質:對於趙強在張某去世後取走的328,317.5 元,趙強認可該款項來源於一號房屋售房款,而一號房屋爲張某婚前取得,其售房款應屬婚前財產轉化,故該筆存款屬於張某遺產。至於張某生前轉給趙強的 150.9 萬元,系張某生前自主處分行爲,在本案遺囑繼承糾紛中不予處理,雙方若有爭議可另行解決 。
三、法律適用邏輯
本案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在存在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優先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同時,依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法定” 原則,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限,進而合理界定遺產範圍並進行分配。
裁判結果
張某與乙公司簽訂的二號房屋《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權利義務由林曉繼承;
趙強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林曉328,317.5 元;
駁回林曉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啓示
遺囑訂立規範:訂立遺囑時務必嚴格遵循法定形式,自書遺囑需確保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日期。爲增強法律效力,必要時可選擇公證遺囑或律師見證遺囑,減少後續糾紛。
財產約定重要性:再婚家庭可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婚前、婚後財產歸屬及繼承方式,但約定內容需符合法律規定且經各方簽字確認,以此保障財產分配符合當事人真實意願。
證據留存意識:涉及財產繼承糾紛,應妥善保存遺囑、財產權屬證明、資金往來記錄等關鍵證據,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力支撐。
權利救濟途徑:若對遺囑效力或財產分配存在疑問,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合理運用鑑定、訴訟等手段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錯過最佳維權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