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認知功能減退,立的遺囑還算有效嗎?北京遺產繼承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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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劉偉,被繼承人周淑芳長子

被告:

劉鵬,周淑芳次子

被繼承人:

周淑芳,2020 年 8 月去世

劉建平,周淑芳配偶,2010 年 3 月去世

親屬關係:

劉建平與周淑芳育有二子:劉偉(長子)、劉鵬(次子),雙方父母均先於其去世,無其他繼承人。

(二)案件背景

劉建平去世後,周淑芳遺留三套房屋:

103 房屋、204 房屋:登記在周淑芳名下,系房改房,建築面積分別爲 49.9㎡、74㎡;

302 房屋及車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由劉鵬代申購,未取得產權;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效力爭議:

劉鵬提交三份周淑芳於2020 年 8 月 8 日書寫的自書遺囑,內容均爲 “全部財產由劉鵬繼承”,存在塗劃及錯別字,附三段宣讀遺囑的錄像及證人證言;

財產範圍爭議:

劉偉主張302 房屋及車位應作爲遺產分割,劉鵬稱其屬軍產,未取得產權;

二、爭議焦點

(一)遺囑是否有效

原告主張:周淑芳立遺囑時認知功能減退(住院記錄顯示“認知功能有減退”),遺囑存在形式瑕疵(塗劃、錯別字),且劉鵬干預遺囑書寫,應認定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被告主張:三份自書遺囑均由周淑芳親筆書寫,附錄像及證人證言證明其意識清楚,符合法定形式,應優先適用遺囑繼承。

(二)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

原告主張:103 房屋、204 房屋、302 房屋及車位、存款均爲父母共同財產,應先析產再繼承;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

被告主張:302 房屋屬軍產,不可繼承;存款中大部分爲周淑芳個人財產,且遺囑指定全部由其繼承。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

形式與實質審查:

根據《民法典》第1134 條,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本案三份遺囑雖存在塗劃,但內容一致、落款日期明確,且有錄像證明周淑芳親自宣讀,證人證言印證其意識清醒,形式瑕疵不影響實質效力。

劉偉主張周淑芳無民事行爲能力,但鑑定機構因技術限制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住院記錄僅顯示“認知功能減退”,不足以證明喪失行爲能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二)遺產範圍的界定

房產析產:

103 房屋、204 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劉建平去世後,其1/2 份額由周淑芳及二子各繼承 1/3(即房屋總份額的 1/6);周淑芳去世後,其份額(2/3)按遺囑由劉鵬繼承,故劉鵬共佔 5/6 份額,劉偉佔 1/6 份額。

302 房屋因未取得產權,法院不予處理,雙方可另行主張。

四、裁判結果

房產繼承:

103 房屋、204 房屋由劉偉繼承 1/6 份額,劉鵬繼承 5/6 份額。

五、案件啓示

(一)自書遺囑的形式與實質要件

自書遺囑的核心在於“親筆書寫 + 簽名 + 日期”,形式瑕疵可通過其他證據(如錄像、證人證言)補強,但需排除脅迫、欺詐等情形。

(二)軍產房的繼承限制

未取得產權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因涉及政策限制,法院一般不予處理,當事人需待產權明確後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