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代書遺囑要件缺失,被告成功推翻遺囑效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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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周明遠(被繼承人長子)
周明輝(被繼承人次子)
被告:
李芳(被繼承人兒媳,已故之子配偶)
周珊(被繼承人孫女,已故之子之女)
周陽(被繼承人孫子,已故之子之子)
被繼承人:
周國強(周明遠、周明輝、周志勇之父)
林秀蘭(周國強配偶,已故)
其他親屬:
周志勇(周國強三子,已故)
(二)案件背景
周國強與林秀蘭系夫妻,育有三子:周明遠、周明輝、周志勇(2021 年去世)。林秀蘭於 2012 年去世,周國強於 2023 年去世,生前留有代書遺囑一份,指定全部財產由長子周明遠繼承。周志勇之妻李芳及子女周珊、周陽對遺囑效力提出異議,雙方就登記在周國強名下的兩套房屋(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繼承問題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產範圍與權屬:
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均登記在周國強名下,雙方認可二號房屋爲周國強與林秀蘭夫妻共同財產,一號房屋因涉及拆遷安置爭議,被告主張實際權利人爲已故之子周志勇。
周國強於2023 年 9 月 2 日立代書遺囑,內容爲 “自有財產由長子周明遠繼承”,由鄰居李華代書,張敏、王磊見證,周國強在代書人簽署的姓名上捺印(未親自簽字)。
遺囑效力爭議:
原告提交代書遺囑及證人證言,稱周國強因白血病手抖無法簽字,捺印系本人真實意思。
被告指出證人證詞矛盾:代書人李華稱遺囑內容根據房本書寫,見證人張敏稱立遺囑時未出示房本,遺囑中房屋地址與周國強口述的“老房子” 不一致。
扶養義務與關聯案件:
原告提交醫療費票據、住院記錄,證明周明遠爲周國強支付數十萬元治療費並全程陪護。
被告提交拆遷協議複印件,主張一號房屋源於周志勇宅基地拆遷,周國強僅爲名義登記人,已另案起訴確認權屬。
二、爭議焦點
(一)代書遺囑是否具備法定效力
原告主張:遺囑有兩名適格見證人在場,代書內容與周國強口述一致,捺印可替代簽名,符合《民法典》代書遺囑形式要件。
被告抗辯:遺囑無遺囑人親筆簽名,捺印過程無視頻證明自願性,且代書內容添加了周國強未提及的房屋具體地址,屬重大瑕疵,應認定無效。
(二)爭議房屋是否屬於周國強個人遺產
原告主張:兩套房屋均登記在周國強名下,應認定爲其個人財產,遺囑處分行爲有效。
被告抗辯:二號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林秀蘭去世後應先析出50% 份額;一號房屋實際權利人爲周志勇,周國強僅爲登記代持人,不屬於遺產範圍。
(三)法定繼承中如何分配遺產份額
原告主張:周明遠盡主要贍養義務,即使遺囑部分無效,也應多分遺產。
被告抗辯:遺囑無效後應按法定繼承,周志勇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且周明遠的贍養證據不充分,應平均分配。
三、裁判結果
二號房屋分割:
認定爲周國強與林秀蘭夫妻共同財產,林秀蘭去世後,其50% 份額由周國強、周明遠、周明輝、周志勇各繼承 12.5%。
周國強去世後,其62.5% 份額(含繼承林秀蘭的 12.5%)由周明遠、周明輝、周志勇(代位繼承人周珊、周陽)繼承。結合周明遠支付主要醫療費的事實,酌定周明遠 40%、周明輝 35%、周珊 12.5%、周陽 12.5%。
一號房屋處理:
因涉及周志勇宅基地拆遷權屬爭議且另案未審結,本案暫不認定爲周國強遺產,當事人可待權屬明確後另行主張。
駁回原告其他請求:
周明遠要求單獨繼承兩套房屋的請求因遺囑無效被駁回。
四、案件分析
(一)代書遺囑的形式瑕疵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5 條,代書遺囑需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捺印雖可作爲確認方式,但需結合其他證據證明自願性。本案中,周國強未簽字且證人對遺囑內容形成過程陳述不一,原告未提交捺印時的視頻或錄音,無法排除代書人自行添加房屋地址的可能性,故認定遺囑因形式瑕疵無效。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析產步驟
二號房屋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林秀蘭去世後首先析出50% 歸周國強,剩餘 50%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各 12.5%)。周國強去世後,其名下 62.5% 份額(含自身 50%+ 繼承的 12.5%)按法定繼承,體現 “先析產後繼承” 的基本規則。
(三)代位繼承與扶養義務的量化分配
周志勇先於周國強死亡,其子女周珊、周陽代位繼承周志勇的12.5% 份額。法院根據《民法典》第 1130 條,結合周明遠提供的醫療費票據、陪護記錄等證據,認定其盡較多扶養義務,將其份額從均等分配的 33.3% 提升至 40%,符合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四)未決權屬的司法處理原則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周國強名下,但被告提供了拆遷協議複印件證明權屬爭議,法院基於“房屋權屬需先行確認” 的司法慣例,對未決財產暫不分割,避免在繼承糾紛中直接處理物權爭議,保障當事人後續救濟途徑。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遺囑形式要件的精準攻擊
代理被告時,聚焦《民法典》第1135 條 “簽名 + 註明年月日” 核心要件,通過對比證人證言細節(如房本是否在場、地址描述來源),證明代書內容與遺囑人口述存在實質性差異,成功動搖遺囑效力。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鏈構建
提交結婚證、房屋購買合同等證據,證明二號房屋購於婚姻存續期間,結合“一方死亡後先析產再繼承” 的規則,迫使原告放棄 “房屋屬個人財產” 的主張,爲法定繼承打開突破口。
(三)代位繼承權的剛性主張
提前準備周志勇的死亡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文件,明確周珊、周陽的代位繼承人身份,確保在遺囑無效後,已故子女的應繼份額由其子女承接,防止原告以“盡孝” 爲由獨佔遺產。
本案啓示:在遺囑繼承糾紛中,需同時關注遺囑效力審查與財產權屬認定,對於存在形式瑕疵的遺囑,可通過證人證言質證、法律要件拆解削弱其效力;對於爭議財產,應結合婚姻狀況、財產來源構建證據鏈,確保繼承分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