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以案釋法:父母打印共同遺囑,法院效力判斷關鍵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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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趙父與趙母結爲夫妻,婚後育有趙嘉豪、趙宇軒、趙思瑤三名子女。趙父於2016 年離世,趙母在 2017 年也相繼去世。二人在世時,擁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的房屋,該房屋登記在趙父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爲央產房,不能上市交易。

趙父和趙母生前曾與子女多次交流遺產分配問題,雖有將財產分配給子女共同繼承的意向,但起初未留下書面遺囑。趙宇軒表示父母立下遺囑將涉案房屋留給他單獨繼承,爲此獨佔了房屋。趙思瑤放棄繼承且不參與本案訴訟。趙嘉豪因與趙宇軒就遺產繼承問題產生分歧,多次溝通無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趙宇軒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多份遺囑。2014 年有一份打印遺囑《我們的遺囑》,內容提及涉案房屋在父母都過世後,產權歸趙宇軒、趙思瑤、趙嘉豪三方共有,份額分別爲趙宇軒佔 48%、趙思瑤佔 26%、趙嘉豪佔 26%,遺囑尾部分別有趙父和趙母簽字,且趙父將此遺囑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趙嘉豪。2016 年有一份書寫的《我們的遺囑》,內容與 2014 年遺囑相同。2016 年還有一份修訂的《我們的遺囑》,其中關於涉案房屋,指定在父母都過世後,產權轉爲長子趙宇軒繼承,以解決長孫趙晨陽住房困難,趙父和趙母分別在遺囑尾部簽名,趙嘉豪收到此份遺囑,但不認可其內容和分配比例。2016 年 8 月 2 日,趙宇軒出具分別由趙父、趙母簽名的遺囑各一份,內容均爲將屬於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部分留給兒子趙宇軒所有,這兩份遺囑由趙宇軒製作打印。另外,趙宇軒還出具了趙母於 2016 年 10 月 30 日的代書遺囑,將自己在涉案房屋中的部分留給趙宇軒,該代書遺囑由趙宇軒製作打印,有見證人高某、何某簽名。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認定:趙嘉豪認爲趙宇軒提交的遺囑均無效,不符合自書遺囑等法定形式。趙宇軒則主張父母通過自書遺囑和見證遺囑等方式訂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求按遺囑進行繼承。雙方爭議核心在於趙父、趙母所立數份遺囑的效力,進而影響涉案房屋的繼承分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趙宇軒繼承所有。

四、案件分析

遺囑效力判定:

對於趙母於2016 年 10 月 30 日的代書遺囑,因系由趙宇軒代爲打印和製作,而遺囑規定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或由非繼承人、受遺囑人的見證人代書,所以該份遺囑不符合規定,判定無效。

2016 年 8 月 2 日分別由趙父、趙母簽名的遺囑,同樣由趙宇軒代爲製作和打印,基於上述相同理由,也被判定無效。

關於2016 年 4 月 8 日趙父和趙母所立遺囑,趙父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給趙嘉豪。趙父文化素養高,能熟練使用計算機,且該遺囑由趙父發送,法院認定這份由趙父打印,並由趙父、趙母簽名的遺囑,形式上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屬於自書遺囑。同理,2014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3 月 12 日趙父和趙母的遺囑,也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雖然趙嘉豪對遺產分配方式有異議,但被繼承人有權按自己意願處理財產。

遺囑衝突處理:

趙父、趙母前後留有數份遺囑,其中關於房產繼承內容相互牴觸。根據法律規定,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在本案中,2016 年 4 月 8 日趙父、趙母所立的遺囑爲最後遺囑,因此按照這份遺囑,涉案房屋由趙宇軒繼承。

五、勝訴辦案心得

全面梳理遺囑情況:在遺產繼承糾紛涉及多份遺囑時,律師要全面梳理每份遺囑的形成時間、製作方式、簽名情況等細節。對遺囑形式和內容進行細緻審查,準確判斷遺囑效力。本案中,通過對每份遺囑的詳細分析,才能清晰判定遺囑是否有效,進而確定遺產繼承方式。

準確把握遺囑法律規定:深入理解遺囑繼承相關法律條文,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等不同遺囑形式的法定要件。在處理案件時,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對遺囑進行評判。本案中,正是準確依據遺囑形式的法律規定,纔對趙宇軒提交的多份遺囑效力做出正確判定。

注重證據收集與質證:無論是主張方還是抗辯方,都要注重收集與遺囑相關的證據。對於對方提交的遺囑證據,要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方面進行質證。本案中,趙嘉豪雖對遺囑提出異議,但因對遺囑形式的理解及證據支撐不足而敗訴,趙宇軒則憑藉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證據獲得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