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律師見證打印遺囑,法院卻因不符法律規範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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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人物關係
蘇慧芳與趙志剛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子女趙宇軒與趙詩涵。2014 年 12 月 8 日,趙志剛去世。2018 年,趙宇軒以繼承糾紛爲由將趙詩涵、蘇慧芳訴至法院,請求分割趙志剛名下位於 A 市 B 區的兩套房屋。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書,判決蘇慧芳佔每套房屋產權的三分之二,趙宇軒及趙詩涵各佔每套房產的六分之一,具體爲兩套房屋由蘇慧芳與趙詩涵按份共有,蘇慧芳各享有 75% 份額,趙詩涵各享有 25% 份額,蘇慧芳與趙詩涵向趙宇軒支付折價款。該判決已生效且履行完畢。
2020 年 12 月 29 日,蘇慧芳去世。趙宇軒主張以法定繼承方式繼承,趙詩涵出示蘇慧芳於 2016 年 1 月 7 日訂立的遺囑。該遺囑共 3 頁,內容爲打印,蘇慧芳在第 3 頁落款立遺囑人處簽名並摁手印,但未註明年、月、日,見證人李建平在落款見證人處簽名,但未註明年、月、日,見證人王琳在落款見證人處簽名,並手寫日期爲 “2016.1.7”,落款立遺囑地點處空白未填寫,立遺囑時間打印爲 2016 年 1 月 7 日。另蘇慧芳在該遺囑第 1、2 頁沒有簽名及註明年、月、日,但摁有手印。李建平在該遺囑第 1、2 頁下方簽名,但未註明年、月、日,王琳在該遺囑第 1、2 頁下方簽名並手寫日期 “2016.1.7”。同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具遺囑見證書。
二、爭議焦點
原告訴求
趙宇軒請求依法確認蘇慧芳所立遺囑無效,認爲該遺囑爲打印遺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遺囑合法形式,存在諸多問題,如遺囑人未在每一頁簽名、未註明日期、見證程序不規範等。
被告訴求
趙詩涵不同意趙宇軒的訴訟請求,主張該遺囑爲律師代書遺囑,內容爲蘇慧芳真實意思表示,符合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爭議焦點
該遺囑的性質是打印遺囑還是代書遺囑,以及該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從而具有法律效力。
三、裁判結果
判決確認蘇慧芳2016 年 1 月 7 日所立遺囑無效。
四、案件分析
法律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除非遺產已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本案中,蘇慧芳訂立遺囑時間在民法典施行前,遺囑形式爲打印,且雙方未證明遺產已處理完畢,故應適用民法典關於打印遺囑的規定。
遺囑性質認定
趙詩涵主張遺囑爲代書遺囑,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施行後,從形式上看該遺囑應認定爲打印遺囑,趙詩涵的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遺囑形式要件審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蘇慧芳所立打印遺囑,蘇慧芳僅在第3 頁簽名,未在第 1、2 頁簽名,且第 1、2、3 頁中蘇慧芳及見證人李建平均未註明年、月、日,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規定。趙詩涵提交的遺囑見證律師談話筆錄中所答內容並非蘇慧芳本人書寫,蘇慧芳僅在末頁簽名摁手印,視頻光盤也未顯示向蘇慧芳宣讀遺囑內容。綜合以上情況,法院不足以確認該遺囑的效力。
五、勝訴辦案心得
準確把握法律適用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精準理解和運用關於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明確不同時期遺囑訂立所適用的法律條款,這是正確判斷遺囑效力的基礎。
嚴格審查遺囑形式要件
按照遺囑形式法定原則,對遺囑的每一個形式要素進行細緻審查,任何一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細節都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
注重證據的收集與分析
全面收集和分析雙方提交的證據,包括遺囑本身、見證材料、談話筆錄、視頻光盤等,通過對證據的綜合判斷,還原遺囑訂立的真實情況,爲案件的勝訴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