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太將財產留“乾兒子”,法院:遺囑無效,律師:受欺詐產生“動機錯誤”訂立遺囑

據法治日報,上海長寧法院受理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原告老劉與被繼承人王老太毫無血緣關係,卻憑一份遺囑將老太的親生子女和孫子告上法庭,要求獨佔全部遺產。

老劉稱,王老太早年與前夫離婚,晚年與子女關係不睦,長期住在養老院,還患有骨髓炎。自己自幼學醫,常在養老院門口給老人們看病,因給王老太治療有效果,老人便認他做了乾兒子,之後兩人共同生活。

2023年11月2日,91歲的王老太在兩名律師見證下訂立遺囑,明確去世後名下所有的財產均由老劉繼承。一個多月後,王老太在家中摔傷,經醫治無效後去世,自己理應按遺囑繼承遺產。

但王老太的孫子小林卻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說法。他辯稱,奶奶晚年一直由父親大林照料,2016年父親身體不好,纔將奶奶送進養老院,其間仍不定期探望,直到2019年父親健康急劇惡化無法前往,2020年去世。處理完父親的後事後,自己去養老院想接手奶奶的養老事宜,卻被告知奶奶已於2019年底被“乾兒子”老劉以“去山東探親”爲由接走,之後便杳無音信。

小林還指出,王老太2014年曾立過公證遺囑,明確將遵義路的房產留給自己,名下銀行存款也應由子女法定繼承。

遺囑見證筆錄和視頻錄像顯示,王老太將老劉稱爲自己的大兒子,還稱“小兒子大林於2023年剛去世,其他子女都不管自己……”遺囑見證律師也表示,是經過老劉聯繫見證,但並未告知他們並非母子關係。

法官前往老人最後生活的地方展開實地調查,走訪了周邊村民,還去醫院調取了王老太的搶救記錄。2023年12月22日的病歷顯示:“患者已昏迷、呼吸困難六小時,六小時前家屬發現呼之不應、口吐白沫、呼吸困難。”但醫院上午10點54分才接到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11點05分到達,11點40分宣佈死亡。“這意味着,老劉在發現王老太昏迷後,延遲了數小時才求救,嚴重耽誤了搶救。”

王老太每月有上萬元養老金,去世前一年左右,她多年積攢的20餘萬元定期存款被陸續轉成活期,辦理業務的都是老劉。這些錢最終通過ATM機取走,每次取款金額都剛好卡在ATM機取款上限,還常常連續數日分多筆操作。

面對證據,老劉改口稱這些錢是王老太“贈與”的,卻拿不出任何贈與證明;對於養老金的去向,他說“全給王老太買藥了”,同樣無法提供購藥憑證。

法官指出,王老太有高額養老金,而老劉卻無穩定收入,共同生活期間,老劉將王老太的存款支取殆盡,即使不算房產,老劉已從王老太身上獲得諸多經濟利益。

更令人震驚的是,老劉在王老太去世後,既沒通知其家屬,也沒辦理後事,竟將骨灰撒在了山野,嚴重違揹人倫情理。

綜合上述調查,上海長寧法院審理認爲,王老太所立代書遺囑雖形式合法,但老劉編造人設博取王老太的信任與同情,同時人爲阻斷王老太與家人聯繫,致其誤以爲子女、孫子對其不贍養、不關心,導致王老太立遺囑存在“動機錯誤”。該動機錯誤因老劉欺詐產生,且在遺囑訂立的視頻錄像和見證筆錄中對外表達,已構成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鑑於遺囑需體現真實意願,動機受欺詐污染則應認定非真實意思,故該代書遺囑無效。

遺產處理方面,老劉對王老太的扶養是建立在違法行爲的基礎之上,不構成合法的抗辯事由,亦不能因此分得遺產。王老太名下房產依公證遺囑由小林繼承;老劉所述獲贈存款無證據,其取走的20餘萬元定期存款屬遺產,因存款無有效遺囑,由在世子女及小林法定繼承,法院支持小林均分主張。

最終,法院駁回老劉全部訴請,判令其交還20餘萬元存款。老劉上訴後,二審法院於近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核心在於遺囑並非王老太的真實意願。《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爲要以真實的意思表示爲核心,且遺囑需“體現真實意願”。老劉編造人設博取信任,且人爲阻斷王老太與家人的聯繫,導致王老太誤以爲子女、孫子不贍養自己,基於這一受欺詐產生的“動機錯誤”訂立遺囑。故這份代書遺囑被判定無效。

遺囑無效原因:1.遺囑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2. 遺囑非真實意思表示:包括受欺詐,受脅迫訂立,或遺囑是僞造的、被篡改的。3. 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代書遺囑需有2名以上見證人(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者等),且需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共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公證遺囑需經公證處合法公證,程序違法則可能無效。5. 遺囑人在訂立多份遺囑後,內容衝突時,以最後一份有效遺囑爲準。

付建表示,無血緣關係也能依據遺囑繼承遺產。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只要遺囑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即便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也可以依據遺囑繼承遺產。

瀟湘晨報記者張沁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