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遺產不分女 判公證遺囑無效
臺南一名婦人不滿母親的5億多元遺產全部給2個兒子繼承,提告指母親的遺囑無本人簽名應無效,獲臺南地院判定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1名婦人不滿母親重男輕女,過世前在民間公證人見證下立遺囑,將價值逾5億元的15筆土地全部給2個兒子繼承,其中9筆已賣掉,婦人提告指母親未在遺囑簽名應無效。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婦人母親識字,立遺囑時雖高齡93歲但意識清晰,沒有不能簽名的情況,判決遺囑無效。可上訴。
本案未來如婦人勝訴確定,母親留下的鉅額遺產,將可能由她和兄弟共同繼承。婦人提告指出,母親93歲去世前,在2個兒子安排下,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立下公證遺囑,將15筆、共1萬531坪土地指定全由2位兒子繼承,她與另位姊妹分文未得,其中9筆土地已被2個繼承人賣掉得款3億6000萬元。
在這紙公證遺囑上,公證人在「立遺囑人」簽名欄旁邊打上(由公證人代書姓名),並於其下注記:「遺囑人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依公證法第84條第3項規定,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由遺囑人本人按左手大拇指指印及印章代之。」
婦人提出戶籍謄本的教育程度註記,證明母親是國校畢業,且實際學歷是家商畢業,此事不僅子女,家族成員都知道。母親家商畢業後曾短暫在銀行工作,後因與父親結婚,家中農牧事業需要人手,纔跟隨父親從商,擔任家族事業會計工作主掌財務,怎可能不識字無法簽名?主張公證遺囑無效。
分得遺產的2兄弟辯稱,公證遺囑是在母親意識清晰、精神狀態良好下,由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母親口述內容筆記,並經公證人宣讀、講解,經母親認可,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被繼承人簽名或按捺指印,公證遺囑製作過程,均依民法1191條規定的公證遺囑要件,屬合法有效。
法官審理後認爲,婦人母親的農保及壽險退保等資料都有親筆簽名,且被告2兄弟自承母親在訂立公證遺囑時精神狀況正常,能理解問話及明確陳述,又無因不識字而不能簽名,卻未在公證遺囑上親自簽名,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足認訂立這項公證遺囑的過程,並未踐行民法第1191條第1項所規定的法定程序,應屬無效,婦人訴請確認其母的公證遺囑無效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