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5億遺產由2兒子均分 女兒一文未得怒告「遺囑沒簽名無效」

臺南一名婦人不滿母親的5億多元遺產,全被家中2名兄弟繼承,提告指母親的遺囑無效,獲臺南地方法院判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婦人不滿高齡93歲的母親過世前在家中2位兄弟安排下,由民間公證人見證立下遺囑,將名下15筆土地全部給2位兄弟繼承,其中9筆已被賣掉得款3億6千萬元,還剩下6筆土地共有3586.8坪價值上億元,婦人提告指遺囑無效。法官審理後認定,婦人母親的農保及壽險退保等資料都有簽名,無遺囑加註因不識文字而不能簽名情事,判遺囑無效,婦人母親留下估計超過5億元的遺產須重分配。

婦人提告指出,她的母親在2位兄弟安排下,在過世前由民間公證人公證立下遺囑,將16筆共10531坪土地全部由2位兄弟繼承,遺囑還由公證人註記「遺囑人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依公證法第84條第3項規定,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由遺囑人本人按左手大姆指指印及印章代之。」

婦人提出戶籍謄本的教育程度欄位註記證明,她母親爲國校畢業,而實際最高學歷爲高職畢業,此事不僅子女,亦爲家族其他成員周知,其母高職畢業後曾短暫於銀行工作,後因與其父親結婚後,家中的農牧事業需要人手,故而跟隨其父親從商,擔任家族事業會計財務工作,怎麼可能不識字無法簽名?因此她主張母親的遺囑無效。

被告的兩兄弟則辯稱,該公證遺囑是在他們的母親意識清晰、精神狀態良好之下,由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母親口述內容筆記,並經公證人宣讀、講解,經母親認可,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被繼承人簽名或按捺指印,公證遺囑的製作過程,均依民法規定的公證遺囑要件,屬合法有效。

法官審理後認爲,被告2兄弟既自承他們的母親在訂立公證遺囑時精神狀況正常、能理解問話及明確陳述,又無因不識字而不能簽名情事,卻未在公證遺囑上親自簽名,而是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足認訂立這項公證遺囑的過程並未踐行民法第1191條第 1項所規定之法定程序,應屬無效。是原告訴請確認其母的公證遺囑無效,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