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規範律師執業行爲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律師法修改重點問題探析
作者|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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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5月15日公佈、1997年1月1日施行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經過了4次修改:2001年修正,2007年修訂,2012年修正,2017年修正。2024年5月公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將修改律師法列入預備審議項目。律師法修改是系統、龐大的工作,本文試探討律師法修改應重點關注的問題。
如何迴應建立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問題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涉外法制建設進行第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指出,要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這爲律師積極投身加快推進我國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指明瞭方向,也向法學教育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了迫切需要回答的問題:什麼樣的律師事務所是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如何培育和建設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的修改如何積極迴應這一要求?
什麼樣的律師事務所是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筆者認爲,可以從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的基本特徵、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要做的工作兩個方面進行思考。
其一,從規模、營收、人力、產品、治理、技術、文化和責任等角度看,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通常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顯著的規模和營收、專業化的人力和產品、與規模相適應的治理和技術、積極進行文化建設和履行社會責任。
其二,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要重點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在思想上充分認識規模律師事務所的重要地位。二是法學教育和研究要積極迴應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在知識和技術方面提出的要求。三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要積極推進《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的修訂工作。四是積極推進律師法相關條文的修改。
明確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
應將有限責任合夥模式作爲律所一種組織形式在新修改的律師法中進行明確,釐清有限合夥的優勢及有限責任合夥下的份額分配標準。
總體來看,可從四個方面構建有限合夥的責任:一是將有限責任合夥制加入合夥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中。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明確有限責任合夥責任承擔的形式。三是修改《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增加設立有限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具備的條件。四是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增加條款,確立以“按份共有”爲特殊的有限責任的合夥企業模式下的份額分配製度。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改革任重道遠,具體的責任承擔制度、份額分配製度、內部管理制度、破產清算制度等細節制度設計,可考慮通過循序漸進方式進行改革。同時,要根據律所的實際情況,科學、慎重地考慮和規劃,在充分尊重合夥人意願基礎上,將有共同事業和目標的理想夥伴凝聚在一起,讓有限責任合夥真正在律所管理中發揮作用,以推動法律服務市場高質量發展。
明晰律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目前,律師行業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現行律師法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爲的律師追償。
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相關方造成的損失,總體分爲兩大類型:一是造成委託人的損失,二是造成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損失。前者通常表現爲違約糾紛,有時也會產生違約和侵權競合;後者則多爲侵權糾紛。無論屬於哪一種類型,根據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相關方造成的損失,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是,責任範圍和過錯程度應當匹配。因此,律師法修改時應當對故意和過失情形下分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區分,並進一步明確責任大小、責任承擔方式等。
建議加強律師法學學科建設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律師作爲法治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其素質和能力直接關係到法治建設的進程和成效。律師教育作爲培養律師人才的基礎工程,承載着建設新時代高素質律師隊伍的歷史使命。律師法是律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法律保障。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推進,律師教育與律師行業發展的聯繫日益緊密,律師法的修改需適應這一趨勢,以更好地服務於律師行業發展和社會需求。
本次律師法修改過程中應堅定不移地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爲指導,建立和完善律師法學教育體系,不斷創新和完善教育理念、內容和方法,要求法學院校培養具有堅定政治立場、精湛專業技能和高尚職業道德的律師隊伍,爲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貢獻力量。法學法律工作者要深入探討律師法學學科建設的必要性,論述設立律師法學學科的重要性,對律師法學的研究對象與內容、律師法學的研究方法、律師法學的理論體系、律師法學的課程設置、教材建設進行研究,要強調律師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緊密相連。
加強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建設
律師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以下簡稱“兩公”律師)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中具有獨特地位和作用,在管理國有資產和法律風險控制方面的作用亦不可忽視。因此,律師法修改,要確保“兩公”律師在律師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進一步完善“兩公”律師制度。
實踐中,“兩公”律師制度發展仍面臨着諸多問題。公職律師制度方面,主要存在法律地位不清晰、不明確,職能作用受限制,管理主體不統一等問題;公司律師方面,主要存在法律地位模糊、管理體制不健全、職責與激勵機制不匹配、欠缺合理考評機制等問題。
完善“兩公”律師制度可從以下兩方面着手:一是立法層面,科學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制度。既要從法律層面明確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的地位,又要健全公職律師與公司律師的管理配套制度。二是完善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管理運作機制和權利保障,加強隊伍建設。既要加強公職律師與公司律師基本的執業權利保障,又要加強公職律師與公司律師隊伍建設。黨政機關、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應注重法律人才梯隊建設,制定吸引人才的激勵政策和方案,完善激勵機制。
完善軍隊律師機制和隊伍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進強軍事業,必須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全面提高國防和軍隊現代化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推進治軍方式根本性轉變,在中國特色強軍之路上邁出了堅實步伐。我國軍隊律師的發展也經歷了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律師法自1996年制定以來歷經4次修改,每次修改均在附則部分對軍隊律師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
軍隊律師,是指依法取得軍隊律師執業證書或軍隊律師工作證件,接受軍隊單位或個人委託或指定,爲軍隊、軍人和家屬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是軍隊法治工作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軍隊司法行政與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主體。軍隊律師的律師資格取得和權利、義務及行爲準則適用律師法的規定。軍隊律師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律師法修改涉及軍隊律師方面,要從制度、職能與使命、保障機制等方面進行考量。一是要進一步提升軍隊律師在保障軍事活動,參與軍隊司法活動中的作用。二是要加強軍隊律師隊伍建設,創新軍隊律師人才培養模式,探索建立全軍性的軍隊律師人才庫。三是要完善軍地律師協調銜接機制,探索建立軍隊律師與地方律師的協作交流機制。
本文爲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重點委託課題“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律師法修改重點問題研究”〔課題編號:CLS(2024)ZDWT31〕的研究成果。
(課題組成員:韓曉武、劉瑞起、周光權、莫紀宏、潘劍鋒、汪習根、王順安、王進喜、程雷、周潔、楊洪浦、韓曉強、薛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