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遺產分割起紛爭,法院依據法定繼承規則的裁判思路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及財產背景

原告陳宏與被告趙君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育有子女陳悅與陳輝。2006 年,在陳宏與趙君婚姻存續期間,趙君與賣產人張峰簽訂《房產買賣協議書》,以 180,000 元購得北京市懷柔 × 號建築面積 92.57 平方米單元樓房,後該房屋登記在趙君名下。夫妻二人還有夫妻共同存款,具體金額待查。2019 年 5 月 5 日,趙君因病去世,此後房產證及可能存在的存款由陳輝控制。

(二)糾紛產生及訴訟情況

陳宏與陳悅多次要求分割趙君遺產,包括涉案房屋及銀行存款,但陳輝不配合。陳宏與陳悅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趙君留下的房屋及銀行存款,銀行存款金額以法院調取爲準,並要求陳輝承擔訴訟費。陳輝辯稱,涉案房產是趙君個人財產,系趙君所在單位2006 年的福利分房,趙君有購房資格且用個人財產購買,趙君生前告知該房百年之後給陳輝,且趙君生病時也要求將房屋給陳輝。陳輝還稱陳宏是 1970 年領養的,領養未徵得趙君同意,二人有財產分開的口頭約定。

陳輝自1995 年離婚後與陳宏、趙君共同生活,因自身聽力嚴重受損,負責家裡基本生活。此外,陳輝是殘疾人,認爲依據相關法律涉案房產應全部歸其所有,遺產應多分。陳輝還提交了一份苑某手寫 “遺言” 和 2019 年 7 月 24 日的《饋贈書》,“遺言” 稱去世後房產本不要給陳悅和陳宏,《饋贈書》載明陳宏願意將其繼承的涉案房屋份額饋贈給陳輝,但陳宏對此饋贈書不予認可。

法院還組織雙方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查,發現陳悅夫妻在主臥居住,陳宏在次臥居住,陳宏表示不願將房屋賣給陳輝,陳悅提出以20,000 元每平米價格買入陳輝的份額,陳輝表示在不確定份額情況下無法決定是否折價出售。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宏與陳悅請求法院判令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被繼承人趙君留下的位於北京市懷柔× 號房屋。他們認爲涉案房屋屬於陳宏與趙君的夫妻共同財產,趙君去世後應依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二)被告抗辯

被告陳輝主張涉案房產是趙君個人財產,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且趙君生前有將房屋給陳輝的意思表示。陳輝還稱陳宏領養未徵得趙君同意,二人有財產分開約定,自己是殘疾人應多分遺產,且陳宏已將其繼承份額饋贈給自己。

(三)核心爭議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涉案房屋的性質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趙君個人財產;趙君是否留有有效遺囑或其他明確財產分配意願;以及在遺產分割時如何考慮陳輝的殘疾情況及各方的實際情況。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懷柔區× 號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額由陳宏繼承。

北京市懷柔區× 號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額由陳悅繼承。

北京市懷柔區× 號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額由陳輝繼承。

四、案件分析

(一)財產性質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購買於陳宏與趙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陳輝雖辯稱是趙君個人財產,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認定該房屋及趙君名下銀行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趙君享有一半份額。

(二)遺囑及饋贈認定

陳輝提交的“遺言” 不符合遺囑法定形式,法院難以認定其效力。對於《饋贈書》,陳宏不予認可,法院經覈實後未採信該證據。因此,趙君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遺產分割考量

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陳輝患聽力殘疾,法院在分割遺產時適當多分。同時,考慮到涉案房屋居住現狀及陳宏身體狀況和居住便利,以分割份額方式處理房屋遺產更爲合適。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婚姻與繼承法律規定

深入研究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及繼承法中遺產繼承順序、遺囑效力等法律條文,準確判斷涉案財產性質及繼承方式,爲案件處理奠定堅實法律基礎。

(二)全面細緻收集證據

引導當事人收集各類證據,如房屋買賣合同、家庭關係證明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在本案中,通過全面收集證據,清晰呈現家庭財產狀況及各方主張依據。

(三)注重庭審陳述與辯論技巧

在庭審中,清晰闡述案件事實及法律依據,針對對方觀點進行有力反駁。例如,對於陳輝關於房屋性質及遺囑、饋贈的主張,通過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有效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