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女依據與奶奶遺贈撫養協議,起訴繼承房屋份額的法律依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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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與拆遷背景
趙某強與錢某芳爲夫妻,育有趙某麗、趙某勇、趙某悅三個子女。趙某悅與孫某華曾是夫妻,於2012 年 1 月 12 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表明婚後無子女、無共同財產及債務。林某宇是趙某麗之子,趙某悅與林某宇是姑侄關係。錢某芳於 2011 年 3 月 7 日離世,趙某強在 2014 年 10 月 15 日去世,趙某悅於 2020 年 8 月 29 日逝世。
2013 年 10 月 29 日,北京A公司(甲方)與趙某強(乙方)簽訂《某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約定甲方拆除乙方位於北京市某區某號院房屋並騰退其使用的宅基地,安置人口1 人,被騰退人爲趙某強,無共居人。乙方置換、購買的安置房屋爲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三套房屋,依據騰退改造方案,結合本戶實際情況,乙方應得各項補償、補助、獎勵共977841.8 元,應補交購房款 142200 元,扣抵購房款後餘款爲 1031741.8 元。
(二)糾紛產生及庭審情況
林某宇稱,2020 年 7 月 7 日,趙某悅(甲方、遺贈人、被撫養人)與自己(乙方、受贈人、撫養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協議約定趙某悅將其所有的如下個人財產在去世後贈與自己,包括上述三套安置房屋所應承繼的份額等財產。自己負責趙某悅的生活、醫療及後事辦理。之後自己起訴趙某麗、趙某勇,要求確認《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法院判決該協議有效,且判決已生效。趙某強去世後未留遺囑,其遺產應由全部繼承人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在遺產繼承前應爲全部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趙某悅在趙某強之後去世,依法繼承趙某強的遺產,而趙某悅去世前已依《遺贈撫養協議》將屬於自己的所有財產(包括繼承而來的財產)全部贈與自己。所以林某宇起訴請求判令北京A公司與趙某強2013 年 10 月 29 日簽訂的《某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及 2023 年 10 月 7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的三套房屋的權益由自己與趙某麗、趙某勇各享有 1/3 。
趙某麗辯稱,不同意林某宇的訴訟請求,自己沒錢看病,需要三居室房屋。趙某勇則表示,只要林某宇和趙某麗協商一致,自己都可以接受。
庭審中查明,涉案三套房屋已交付,但林某宇、趙某麗、趙某勇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林某宇要求在本案中處理涉案三套房屋的權利、義務。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林某宇要求確認自己與趙某麗、趙某勇各享有北京A公司與趙某強簽訂的《某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中三套安置房屋權益的三分之一。
(二)被告抗辯
趙某麗以自身看病需要三居室房屋爲由,不同意林某宇的訴求;趙某勇表示只要林某宇和趙某麗協商一致,自己無異議。
(三)爭議核心
趙某強去世後,其與北京A公司簽訂的協議中拆遷利益的繼承分配問題。
趙某悅與林某宇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及對涉案房屋權益分配的影響。
涉案房屋已交付但無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如何在本案中處理房屋權利、義務。
三、裁判結果
北京A公司與趙某強於2013 年 10 月 29 日簽訂的《某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於 2023 年 10 月 7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所涉及一號、二號、三號的權利義務,由林某宇、趙某勇、趙某麗各享有三分之一。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繼承規則適用
趙某強去世後,由於其未留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中,配偶、子女、父母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本案中,趙某強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爲其子女趙某麗、趙某勇、趙某悅,三人應等額繼承趙某強的遺產。所以,趙某強與北京A公司簽訂的《某騰退補償安置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中所涉及的拆遷利益,應由趙某麗、趙某勇、趙某悅各繼承三分之一。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及影響
趙某悅與林某宇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約定趙某悅將其個人財產(包括應繼承趙某強遺產中涉案三套房屋的份額)在去世後贈與林某宇,同時林某宇負責趙某悅的生活、醫療及後事辦理。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爲有效。基於此,趙某悅所繼承的涉案三套房屋的份額,應依據《遺贈撫養協議》由林某宇繼承。
(三)房屋交付證據缺失下的處理
雖然涉案三套房屋已交付,但各方均未提供證據。然而,案件審理的核心是房屋權益的分配,而非房屋交付的事實認定。在確定了遺產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後,即便沒有房屋交付的證據,法院依然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對房屋的權利義務進行分配處理。所以,林某宇要求在本案中處理涉案三套房屋權利義務,並主張其與趙某麗、趙某勇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權利義務,具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對於林某宇的代理律師而言,勝訴的關鍵在於精準把握案件中的兩個核心要點。一是對法定繼承規則的準確運用,清晰界定趙某強遺產的繼承人範圍及繼承份額。在面對複雜的家庭關係和遺產糾紛時,通過梳理親屬關係和法律規定,明確趙某麗、趙某勇、趙某悅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等額繼承拆遷利益,爲後續的權益分配奠定基礎。
二是全力維護《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通過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協議簽訂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雙方履行協議的情況,成功促使法院認定協議有效,從而保障了林某宇依據協議獲得趙某悅所繼承遺產份額的權利。在庭審過程中,針對被告的抗辯理由,靈活運用法律條文和事實證據進行反駁,始終圍繞案件核心爭議焦點展開論證,最終爲當事人爭取到有利的判決結果,實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