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子女先去世,遺產房繼承起爭議,孫子女與其他子女訴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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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原告爲陳澤。被告爲陳宇。被繼承人陳輝與趙芬系夫妻,婚後育有陳宇、陳峰兩個子女。陳峰與周麗系夫妻,育有陳澤一子。陳峰於2006 年 2 月 17 日去世,陳輝與趙芬於 2021 年相繼去世,陳輝與趙芬之父母均先於二人去世。
(二)房產背景
1999 年 2 月 10 日,趙芬取得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某房屋(簡稱一號房屋)的房產證,房屋性質爲軍隊房改標準價售房,建築面積 55.6 平方米,系陳輝與趙芬的夫妻共同財產。
(三)案件進程
陳澤起訴要求判決一號房屋50% 產權份額歸其所有,訴訟費由陳宇承擔。陳澤稱陳輝、趙芬去世後未留遺囑,其作爲陳峰的獨子,有權繼承。陳宇辯稱不同意陳澤訴求,稱陳輝與趙芬於 2021 年 4 月相繼去世,生前留有口頭遺囑,房屋留給自己,且自己爲陳峰購置房屋用於陳澤上學,自己悉心照料老人,陳澤及其母親周麗從未盡贍養義務,不應分得 50% 份額。
法院組織證據交換和質證,查明陳輝、趙芬、陳峰的死亡時間,確認一號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陳宇稱有口頭遺囑但未提交證據,雙方均同意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陳宇提交照顧老人照片,陳澤不認可其證明目的,且稱疫情期間自己未成年,不具備贍養能力。還查明一號房屋系軍產房,目前不具備上市條件。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澤:判令一號房屋50% 產權份額歸其所有。
(二)被告訴求
陳宇:不同意陳澤訴求,主張陳輝與趙芬有口頭遺囑將房屋留給自己,自己對老人盡主要贍養義務,陳澤及其母親未盡贍養義務,陳澤不應分得50% 份額。
(三)焦點總結
陳輝與趙芬是否留有口頭遺囑,口頭遺囑的效力認定。
陳澤與陳宇對陳輝與趙芬的贍養情況認定,以及對遺產分配份額的影響。
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方式,陳澤與陳宇各自應得的產權份額確定。
三、裁判結果
現登記在趙芬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某房屋由陳澤、陳宇按份繼承共有,其中陳澤享有40% 份額,陳宇享有 60% 份額。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囑效力認定:陳宇稱陳輝與趙芬留有口頭遺囑,但未提交證據,故口頭遺囑無法認定,應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贍養情況認定:陳宇提交照顧老人照片,陳澤認可陳輝與趙芬生前由陳宇扶養,陳宇在勞務和精神層面給予老人主要扶助與陪伴,應認定陳宇對陳輝與趙芬盡了主要扶養義務。陳澤未提交贍養證據,且認可陳宇的贍養行爲。
遺產份額分配:一號房屋爲陳輝與趙芬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爲遺產後按法定繼承辦理。因陳宇盡主要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多分,故法院判定陳澤享有40% 份額,陳宇享有 60% 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