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借子女名買房母親去世,法院如何劃分財產?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聯

蘇慧敏與陳宇軒在1994 年再婚,此前蘇慧敏與前夫育有王梓文和王梓傑。2014 年,蘇慧敏因病離世。

(二)房屋購置前情

2002 年 11 月 8 日,陳宇軒因海淀區 A 號房屋拆遷,與某單位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該房屋在冊人口 8 人,含陳宇軒與蘇慧敏,陳宇軒由此獲 260 多萬元補償款及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

(三)房屋購買詳情

出資情況:2002 年底,陳宇軒購置昌平區一號房屋(訴爭房屋),首付 71833 元,貸款 26 萬元。雙方認可首付由陳宇軒支付。對於貸款,陳宇軒稱獨自償還,原告方認可大部分由陳宇軒償還,王梓傑主張自己也有少量出資,但未提供證據。2008 年 2 月 15 日,貸款提前還清,房屋抵押權消滅。

產權登記:王梓傑作爲共同購買人,於2002 年 11 月 25 日與銀行簽訂《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辦理貸款。2003 年 12 月 1 日,房屋所有權證下發,登記陳宇軒與王梓傑按份共有,各佔 1/2。陳宇軒稱借王梓傑名義貸款,房屋實際歸自己;王梓傑則認爲與陳宇軒按份共有。

(四)訴訟過程

原告起訴:王梓文、王梓傑向法院訴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昌平區一號房屋的1/4,認爲房屋 1/2 屬蘇慧敏與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其中 1/4 應作爲遺產繼承,蘇慧敏與被告存款的 1/2 也應作遺產繼承。因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被告答辯:陳宇軒請求駁回原告訴求,稱涉案房產歸其個人,不應列爲遺產,主張借名貸款且款項借給王梓文,自己償還全部貸款,王梓傑相關產權及貸款手續在其處保管可佐證。

關鍵證據及鑑定波折:爲證明房屋所有權,陳宇軒提交自書《說明》,內容顯示一號房產屬蘇慧敏和其共有,四人有同等繼承權,在世一方時房子不能動,購房因貸款產權證有王梓傑但繼承權不變,王梓文、王梓傑和陳宇軒簽字,蘇慧敏未籤。王梓文、王梓傑不認可簽名真實性並申請筆跡鑑定,後因樣本不足,鑑定公司退案。

房屋價值評估:二原告申請評估房屋市場價值,評估結果爲406.43 萬元。二原告要求實體分割房屋並主張所有權,被告陳宇軒僅同意確認繼承份額,不同意實體分割。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王梓文、王梓傑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昌平區一號房屋1/4,主張房屋部分及蘇慧敏與被告存款按遺產繼承。

(二)被告訴求

陳宇軒請求駁回原告訴求,主張涉案房產歸其個人,不列爲遺產。

(三)核心爭議

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屬,是陳宇軒個人所有,還是陳宇軒與王梓傑按份共有,亦或是陳宇軒與蘇慧敏夫妻共同財產。

三、裁判結果

昌平區一號房屋,陳宇軒享有和繼承4/6 份額,王梓文繼承 1/6 份額,王梓傑繼承 1/6 份額。法院僅確認繼承份額,不進行實體分割,二原告可在條件具備時另行主張遺產分割。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權判定

《說明》的關鍵作用:《說明》是判定房屋所有權的核心證據。從內容看,能表明訴爭房屋爲陳宇軒和蘇慧敏夫妻共同財產。雖王梓文和王梓傑對簽名存疑且申請鑑定,但因樣本不足致鑑定退案,樣本由二人提供,不利後果由其承擔。同時,肉眼比對《說明》上二人簽名與訴訟期間法律文書籤名相似,在無反證下,法院認定簽名真實。

出資認定:庭審中,陳宇軒稱全部出資,王梓傑雖主張有小部分出資卻未舉證,故法院認定房屋全部由陳宇軒出資購買。綜合判斷,房屋爲陳宇軒和蘇慧敏夫妻共同財產,借王梓傑名義辦理房屋登記,內部不發生一半房屋所有權歸王梓傑的效力。

(二)遺產繼承份額確定

蘇慧敏去世後,其在訴爭房屋中一半所有權作爲遺產,由王梓文、王梓傑、陳宇軒平均繼承。陳宇軒在原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基礎上,再繼承蘇慧敏遺產的1/3,最終享有和繼承房屋 4/6 份額,王梓文和王梓傑各繼承 1/6 份額。

(三)繼承分割方式考量

原被告對繼承分割方式有分歧。《說明》中“只要我們有一個還在世,房子不能動” 的約定,可理解爲夫妻一方死亡後,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情況不變,王梓文和王梓傑簽字表明認同該約定。考慮到陳宇軒無支付折價款能力,若將房屋所有權歸王梓文和王梓傑並由其向陳宇軒支付折價款,會違反上述約定。所以,法院僅確認繼承份額,不做實體分割,二原告可待條件成熟後另行主張遺產分割。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的精細化處理

在此類案件裡,關鍵證據的收集、審查極爲重要。如本案《說明》,雖有簽名爭議,但通過對證據多方面綜合審查,結合舉證責任分配,決定案件走向。律師要引導當事人全面收集證據,細緻分析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確保有力支撐當事人主張。

(二)法律關係的精準梳理

清晰梳理複雜法律關係是勝訴前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借名買房關係辨析、遺產繼承等法律關係。律師需精準把握各法律關係構成要件和適用規則,深入分析案件事實,釐清法律關係,爲當事人提供準確法律意見和訴訟策略。

(三)當事人溝通與策略制定

與當事人良好溝通,充分了解訴求和案件細節,對制定合理訴訟策略意義重大。本案中,瞭解到陳宇軒無支付折價款能力這一關鍵,在繼承分割方式上選擇尊重《說明》約定,僅確認繼承份額,避免因分割方式不當損害當事人權益,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