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父親再婚後房產,部分子女起訴分割確權的勝訴關鍵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在家庭財產傳承與法律緊密交織的複雜情境下,本案聚焦於北京市豐臺區的一套房屋,其中涉及婚姻關係的多次更迭、家庭人員的變動、房屋產權性質的轉變,以及複雜的繼承權益分配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家庭成員間各不相同的訴求,加之複雜的扶養關係,使得本案成爲遺產繼承領域極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一、原告主張

原告林曉芬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原被告依法繼承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林父與林母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爲林曉芬、林曉傑、林曉濤、林曉娟。林母於1974年去世,之後林父在1979年與蘇婉玲再婚。1999年,林父向北京市某單位購買了涉案房屋。2003年林父去世,且未留下任何遺囑。基於這樣的情況,林曉芬訴至法院,期望能夠依法對該房產進行分割,進而實現自身應有的繼承權益。

二、被告抗辯

林曉傑:對林曉芬要求繼承父親涉案房屋應有份額這一訴求並無異議。但強調涉案房屋屬於林父與繼母蘇婉玲的夫妻共同財產。1979年林父與蘇婉玲再婚時,林曉芬已出嫁,自己與弟弟林曉濤和繼母共同生活,並且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參加工作後,工資都交由父母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涉案房屋於1988年由單位分配,由於自己與父親均爲同一單位的職工,所以房屋名字落在父親名下。1999年購買此房屋時,不僅包含了父親和繼母的工齡補貼,自己也出了資。依據法律規定,林父在2003年去世後,涉案房屋的一半屬於遺產,應由繼母和四個子女這五人共同繼承,繼母繼承後佔十分之六份額,四個子女各佔十分之一。同時,自己與林曉濤作爲主要撫養人及與父親共同生活的人,對父親的遺產應適當多分。繼母的十分之六遺產理應由自己與林曉濤繼承。另外,庭審前林曉濤表示將其應得份額贈與自己,請求法院予以准予。

林曉濤:答辯意見與林曉傑一致。

林曉娟:答辯意見與林曉傑一致。

三、法院查明事實

林父與林母育有林曉娟、林曉芬、林曉傑、林曉濤四個子女。林母於1974年因死亡註銷戶口,1979年林父與蘇婉玲結婚。林父於2003年去世,蘇婉玲於2009年去世。涉案房屋最初由單位分配,1999年林父與北京市某單位簽訂買賣合同,2000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林父名下。林曉傑稱1979年與繼母形成繼母子關係,共同生活,上班後工資交予父母,孩子上學後每逢休息日也與父母共度。2006年繼母摔傷後,自己與林曉濤一家輪流照顧,林曉濤一家照顧較多,林曉娟也經常幫忙。林曉芬則主張自己也應適當多分,認爲只有林曉濤與繼母形成扶養關係,且自己在父親病重期間照顧最多,父親去世後雖未直接照顧繼母,但也盡到了贍養義務。此外,林曉娟、林曉濤均表示將應繼承涉案房屋的份額贈與林曉傑。

四、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90%的份額由林曉傑繼承。

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10%的份額由林曉芬繼承。

五、案件分析

房屋性質認定:涉案房屋雖最初登記在林父名下,但購買時考慮了繼母蘇婉玲的工齡補貼,且在林父與蘇婉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產權,根據《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應認定該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

林父遺產繼承:林父於2003年去世,涉案房屋的一半作爲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由其配偶蘇婉玲及四個子女林曉娟、林曉芬、林曉傑、林曉濤共同繼承。依據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的原則,每人繼承該部分的五分之一,即涉案房屋的十分之一。

蘇婉玲遺產繼承:蘇婉玲於2009年去世,其遺產應由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繼承。林曉傑、林曉濤通過長期共同生活、提供經濟支持以及悉心照顧等方式,與蘇婉玲形成了扶養關係,因而有權繼承其遺產。而林曉芬未能充分證明與蘇婉玲存在扶養關係,所以不參與蘇婉玲遺產的分配。林曉傑、林曉濤對蘇婉玲遺產的繼承,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盡到扶養義務繼承人的保護。

份額贈與及最終分配:林曉娟、林曉濤將各自應繼承的份額贈與林曉傑,這一贈與行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綜合上述各種情況,林曉傑最終繼承涉案房屋90%的份額,林曉芬繼承10%的份額。

六、辦案心得

精準把握法律條文:深入鑽研《民法典》中關於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等方面的法律條文,從而準確判斷房屋性質以及各繼承人的權利。在本案中,依據法律明確涉案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爲後續的遺產分配奠定了堅實基礎。

全面梳理證據鏈條:積極協助當事人收集並整理家庭關係證明、房屋產權資料、扶養關係證明等各類證據。在本案裡,林曉傑、林曉濤所提供的共同生活、經濟支持、照顧繼母等證據,有力地支撐了他們對蘇婉玲遺產的繼承權。

深入瞭解家庭背景: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全面瞭解家庭內部的真實情況,涵蓋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扶養情況等。在本案中,通過深入瞭解,發現林曉傑、林曉濤與蘇婉玲之間深厚的扶養關係,以及林曉芬在這方面的欠缺,爲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據。

巧妙應對贈與情況:對於林曉娟、林曉濤的贈與行爲,及時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在訴訟中合理主張,確保贈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得到法院認可,進而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靈活運用訴訟策略:根據案件的進展和各方證據情況,靈活調整訴訟策略。在本案中,針對林曉芬的主張,通過強化林曉傑、林曉濤的扶養事實和證據,有力地反駁了林曉芬要求多分的訴求,成功爭取到有利的判決結果。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