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遺囑分配父母房屋,子女分配難協商,訴訟分割關鍵在哪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家庭房產繼承糾紛是生活中較爲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當涉及到多套房產、數份遺囑以及複雜的家庭關係時,糾紛的解決往往變得棘手。本案發生在李父李母的子女之間,圍繞北京市西城區和海淀區的房產展開,涉及遺囑效力認定、遺產範圍界定、公房承租與拆遷安置利益分配以及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適用等多個法律要點,對於處理類似家庭房產繼承糾紛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原告李明向法院提出四項訴訟請求:一是請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二是請求判令自己有權單獨向北京市海淀區A號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或有權機關申請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因該公有住房拆遷所調換的安置房屋及現金等補償均由自己繼承;三是請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協助辦理前述兩項訴訟請求所涉房產的所有權/承租權變更手續;四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等按照繼承比例共同承擔。

李明稱,被繼承人李父、李母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別爲李宏、李明、李強、李慧以及李剛。李父於2004年病故,李母於2015年病故。李父名下遺產主要有三處房產,分別是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產、二號房產以及位於北京市海淀區A號公有住房。李父生前先後自書兩份遺囑,與李母商量後對三處房產作出安排。第一份遺囑《老父遺言》寫於1999年,其中提到一號房歸孫女李悅(李明之獨生女),二號房歸兒子李剛、兒媳王麗;公房居住權過戶給兒子李強;第二份遺囑《老父臨終遺言》寫於2002年,表明一號房產權屬李強,二號單元房產權屬李剛。綜合兩份遺囑,李明認爲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產應由自己繼承,二號房產由被告李剛繼承,北京市海淀區A號公有住房居住權過戶給自己。李明認爲李父自書遺囑系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李母達成一致意見,應屬合法有效,因各方存在分歧導致自己無法按遺囑繼承遺產和辦理房產變更手續,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答辯

被告李剛: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及親屬關係,但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承認西城區的兩套房子是遺產,尊重被繼承人對這兩套房子的意見,要求繼承北京市西城區二號房屋,因爲老人兩份遺囑都表明二號房屋歸自己。同時指出海淀的房子沒有產權,被繼承人處分時是公房,不屬於遺產範圍。

被告李宏: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及親屬關係,要求繼承自己應得份額,具體由法院判決。

被告李強: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及親屬關係,認可父親兩份遺囑的真實性。指出父親名下房產是其與母親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父親離世時母親還在,父親只有權處置自己的那部分,另一部分應歸母親所有,母親生前未留遺囑,自己有權參與繼承母親所屬那部分房產,要求繼承自己應得份額。

被告李慧: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及親屬關係,要求依法繼承,聽從法院判決。

(三)第三人陳述

第三人李悅: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及親屬關係,同意原告的意見。

第三人王麗:同意李剛的意見。

(四)法院查明

家庭親屬關係及死亡情況:李父與李母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別爲李宏、李明、李強、李慧、李剛。李父於2004年死亡,李母於2015年死亡,二人父母均早於二人死亡。

涉案房屋情況: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均登記在李父名下,北京市海淀區A號房屋是李父承租的公房。2012年4月22日,北京M公司與李父(故)李母簽訂《房屋改造協議書》,李剛在乙方代理人處簽字。協議對房屋基本情況、原房騰退、房款結算等進行了約定。訴訟中,李剛提交了家庭成員授權委託書、收款憑證及明細,其他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收款憑證顯示李剛、王麗交納了A號房屋的購房款,家庭授權委託書顯示李慧、李明、李強、李宏均同意李剛代領北京市海淀區A號房屋差額安置費,李剛製作的明細表顯示其現持有安置費剩餘款項。李明對摺抵的安置費提出異議,還提出每戶應有8萬元工程配合獎由李剛領取,李剛對此不予認可。

訂立遺囑情況:李父於1999年2月8日留下《老父遺言》,對房產分配作出安排;於2002年7月12日留下《老父臨終遺言》,再次明確部分房產歸屬。

三、裁判結果

1. 李父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原告李明、被告李剛、被告李宏、被告李強、被告李慧共同繼承,其中原告李明繼承3/5份額,被告李剛、被告李宏、被告李強、被告李慧各繼承1/10份額,被告李剛、被告李宏、被告李強、被告李慧應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

2. 李父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二號房屋由原告李明、被告李剛、被告李宏、被告李強、被告李慧共同繼承,其中被告李剛繼承3/5份額,原告李明、被告李宏、被告李強、被告李慧各繼承1/10份額。

3. 被告李剛代爲領取的北京市海淀區A號的公房的安置費365966.40元(已扣除折抵款項及預交購房款)歸被告李剛所有,被告李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李明、被告李宏、被告李強、被告李慧各支付73193.28元。

四、案件分析

遺產範圍界定

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是李父與李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佔1/2份額,在二人死亡後轉化爲遺產。北京市海淀區A號房屋是公房,其承租問題屬於行政管理範圍,但因拆遷發放的安置費屬於遺產。

遺囑效力認定

李父留下的《老父遺言》和《老父臨終遺言》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因訂立數份自書遺囑,以後訂立的爲準,故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中屬於李父的份額按遺囑繼承辦理。

繼承方式適用

李母未留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李父遺囑涉及的北京市西城區房產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海淀區A號公房拆遷安置費按法定繼承辦理。

訴訟請求審查

李明要求單獨申請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手續及繼承安置房屋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摺抵安置費和工程配合獎的意見,因證據不足或與協議不符,法院也不予採納。

五、勝訴辦案心得

精準審查遺囑效力

處理繼承糾紛時,要仔細審查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確保遺囑效力認定準確,爲遺產分配奠定基礎。

明確遺產範圍

準確界定遺產範圍至關重要,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以及不同性質的房產,如公房與私房,避免遺產範圍認定錯誤。

綜合運用繼承規則

熟練掌握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則,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繼承方式和份額分配,平衡各方利益。

注重證據收集與質證

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遺囑、房屋產權證明、授權委託書、收款憑證等,並在庭審中認真質證,通過證據還原案件事實。

關注特殊房產處理

對於公房承租、拆遷安置等特殊房產問題,要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和行政管理規定,準確判斷當事人的權益和訴求是否合理。